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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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北京一医院发生火灾21人死亡# 事件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4月18日12时57分,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北京长峰医院住院部东楼发生火情。接警后,消防、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即赴现场处置。13时33分,现场明火被扑灭。15时30分,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共疏散转移患者71人。截至当日18时,经转院救治无效,21人不幸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央视新闻客户端)

火灾发生后,北京市委书记、市长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伤员救治工作,要求“市级成立工作专班,加强指挥调度,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月19日中午12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长峰医院火灾事故情况通报会,截至今早9时,71名转运伤员中,在院治疗39人,出院3人,死亡29人。

经初步调查,事故系医院内部改造施工作业产生的火花所引发,医院院长王某玲等12人被刑拘。

医疗机构是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重要公共场所,服务对象特殊,人员密集、流动量大,且多为各类病患及其陪护人员,大型仪器设备、危险化学品和可燃物多,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逃生困难,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与财产损失。

医疗机构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初步调查,事故系医院内部改造施工作业产生的火花所引发。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此处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既包括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行业或者管理部门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操作章程等。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本身而言,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按照其他相应的犯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亦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次事件,由于损害重大,无疑会对涉事医院产生大量的负面信息,如果不能尽快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势必会影响到涉事医院乃至整个医疗行业的社会形象。作为涉事医院的管理者要承担起舆情风险管理的责任,妥善处理好此次危机,并制定出针对医院内部、公众、媒体等各方面的危机处理策略。要积极面对,及时解决患者家属的疑问,对于大众聚焦热议的重点问题,及时做出回应解答,通过发布官方声明等方式,还原事件原委,消除大众疑问。

缺乏同理心,回避责任是舆情危机处理的大忌,民众关注的往往是医疗机构对危机处理的态度,一个良好的沟通态度更容易博得公众和媒体的谅解和欣赏。只有本着面对危机不逃避、不抗拒,坚持做好充足准备、主动沟通的态度,才能把损害降到最低。

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结合本医院的特点,明确各科室、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防止火灾的发生,以保障广大患者及其医务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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