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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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王先生,59岁, 因感染新冠病毒,自述“感染后出现发热,呼吸困难、乏力、胸部不适。”“家中静脉滴入头孢氨共3天症状未见缓解……急呼120车护送至市医院重症监护室”。

9天后转至部队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慢性肾衰竭,其他诊断:尿毒症、2型糖尿病、肺部感染、高血压3级、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衰竭、心力衰竭。入院第2天凌晨2时许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

患者家属认为,20年前县医院非法输血导致患者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致使患者免疫系统严重破坏,身体各个器官严重衰竭,最终导致患者死亡,起诉要求县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患者20年前曾因县医院未取得《采血许可证》,未对供血者进行血液检测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当时法院判决县医院承担过错责任赔偿,截止患者死亡前,县医院已逐年赔付患者因感染疾病发生的各项费用近百万元。患者存在基础病,糖尿病病史20余年,HIV抗体阳性18年。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因县医院过错导致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事实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确认,县医院也对患者历年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予以认可赔偿。根据部队医院病历记载患者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衰竭、心力衰竭,可见患者患病后虽积极治疗但其免疫系统已经遭受严重破坏,其身体各个器官也已严重衰竭,最终导致其死亡,因其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占有主要因素,患方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县医院虽然不认可但对此不申请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患者患病期间,县医院一直赔付患者的医疗费等费用,对于其过错一直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亦应适当减轻责任。认定县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80%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9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医方认为患者存在基础病,系因感染新冠导致病情加重死亡,故判决80%赔偿责任显然过高。患方认为患者尸体一直存放在殡仪馆内,县医院自愿放弃申请司法鉴定,其在一审中对患者死亡原因已经自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判尺度适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系医疗机构输血造成患者损害所产生的医疗纠纷。患者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等医疗产品造成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患方只需要对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承担举证责任,无须证明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者有过错。而医疗机构及血液提供机构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医疗产品合格的情况下,才可以此抗辩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患者使用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或者输入的血液绝大多数都是在医院进行,对于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医疗机构因过错致使患者受到输血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无过错输血造成患者损害的,因医疗机构更具有专业性,且其对于血液和血液制品负有最终的把关责任,这种责任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安全,医院和医生作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有能力和责任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鉴别。而患者在专业性方面明显处于劣势,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便于患者受到损害后主张权利,故此法律规定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本案中所涉及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即艾滋病),是一种慢性而致命的疾病,该病毒攻击人体免疫系统,人体感染后导致免疫系统被破坏,让人逐渐丧失抵御疾病的能力,因机体抵抗力下降出现多种感染,最终因多种病原体感染,以至全身衰竭而死亡,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会引起呼吸道、消化道、神经系统方面的损伤,且目前尚不能完全治愈。本案患者因感染新冠病毒住院治疗,后因呼吸衰竭而死亡,但是医方在诉讼中主动放弃申请司法鉴定,故此法院认为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判决其承担了80%的赔偿责任。

血液及血液制品是一种特殊的医疗资源,也是大多数传染病的传播来源,健康的血液可以拯救一个人,反之携带病菌的血液也可能会把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推向深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严守规范,使流入患者身体的每一滴血都是健康、合格的,尽自己所能去守护患者的生命健康。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