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妇科医院是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并已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内科/外科:普通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医疗美容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内科专业。

市卫健委联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对甲妇科医院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认定甲妇科医院存在:1、任用无任何医学检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王某独立从事医学检验工作;任用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李某独立从事B超诊断和心电图诊断工作;任用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黄某独立从事妇科诊疗活动; 2、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43例,其中人流手术15例,引产手术28例;3、使用陈某等5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均不在甲专科医院处)开具处方等违法事实。对甲妇科医院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1、对任用3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490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8万余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40万余元;3、对使用5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2900元。

甲妇科医院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市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简析】

根据《2019年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2018年我国有各类专科医院7900所,较上年增加680所,其中非公立专科医院6155所,占我国专科医院的77.91%。由此可见,民营专科医院逐渐发展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作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诊疗行为,亦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本案中的甲妇科医院即为民营专科医院。《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据此,尽管甲妇科医院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妇科专业,但由于医疗卫生行业的专业性,其开展特定医疗服务,即开展终止妊娠手术,需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及许可。

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经考核合格,具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本案中的甲妇科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最终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一旦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及《刑法》有关规定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除擅自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之外,案中医院还存在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以及违反规定开具处方的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甲妇科医院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几年,民营医疗机构数量不断增加,相同专业医院之间、民营专科医院和公立专科医院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民营专科医院要想长久有序地发展,需要增强医院管理者法律观念,结合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构建系统性管理思维,有效防范医疗法律风险,让法律为医疗机构的发展保驾护航。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