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制度与创新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与侵权责任法相比,侵权责任编主要发展和创新有以下几点。

完善赔偿规则,充分保障人民权利

完善损害赔偿规则,扩大和强化对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一是拓展了精神赔偿的适用范围,二是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质量责任一章专门规定了产品质量缺陷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恶性侵权人的惩罚力度,遏制严重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明确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促进公平正义

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侵权责任编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相关制度。比如,实践中,参加对抗性较强的体育等活动容易发生受伤等情况,其中在伤害由谁承担责任方面经常产生纠纷。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对于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限是有利的。据此,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应当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还比如,近年来,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为此,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赋予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同时也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如,侵权责任编为防止公平责任规则被滥用,完善了公平责任规则,明确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紧跟时代发展,回应时代需求

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形态,需要法律及时作出规范。侵权责任编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积极作出回应。比如,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侵权责任编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通知的具体规则,明确因错误通知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比如,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要求,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侵权责任编修改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一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直面百姓关切,解决实践难题

侵权责任编对老百姓所关注的侵权责任领域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实践中,无偿搭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再如,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民法典从民事的角度,对高空抛物坠物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行为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五是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国人大》杂志2020年第15期

作者:石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