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卫健局发布《宾阳县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 严禁私自采购药品、加价销售,严禁在村卫生室开展静脉输液业务。

宾阳县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依法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政府令〔2018〕12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29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南府办〔2020〕20号)《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阳县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宾政办函〔202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医生是指依法取得从业资格,在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包含社区卫生室)执业的医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县医疗集团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业务指导、执业管理、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乡村医生的准入

第五条  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不足1千服务人口的按1名配备,同一村卫生室有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鼓励配备至少1名女性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不得再兼任其他职务。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拟从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县卫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生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

(三)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四)取得乡村医生资格,按规定接受县卫生健康局培训合格的。

第七条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具备第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具备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拟从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以及乡村医生证书或者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核工作。对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分别发给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中医(专长)医师或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县医疗集团根据各镇卫生院的乡村医生需求计划,通过订单定向培养、向大中专院校或社会招聘等形式,提前做好即将空缺乡村医生岗位的人才储备工作,保障空缺乡村医生岗位及时得到补充和更新。

第九条  年满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但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该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配备不足的情况下,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能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后可以放宽到70周岁以下(女性65周岁以下)。

第十条  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符合“乡聘村用”招聘放宽条件的乡村医生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实行一年一签,不再担任村卫生室负责人。

第三章  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在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履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并承担下列职责:

1.独立承担或协助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协助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3.开展农村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断,对常见急症做出初步诊断与早期抢救,并及时转诊;

4.早期发现大病并及时转诊;

5.为群众提供巡诊、出诊等服务;

6.合理运用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

7.开展健康扶贫工作;

8.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订服务协议,履行协议内容;

9.规范药事管理,建立药品购销台账;

10.使用基本医保系统实现村级结算;

11.服从乡镇卫生院工作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卫生院交给的其他各项农村卫生工作任务。

第四章  乡村医生的管理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实行“乡聘村用”的管理模式。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由各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要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乡村医生聘用合同》的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对辖区乡村医生统一调配使用,原则上应该遵循“村来村去”。经聘用的乡村医生必须专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不得兼职从事乡村医生以外的工作。

第十五条  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为乡村医生在岗时间,因入户随访、体检或承担巡回诊疗任务等工作原因不在岗的乡村医生,需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张贴随访、巡诊时间安排表和联系方式。乡村医生需24小时保持手机开机,随时为群众提供服务。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出的乡村医生(离开本镇范围),需向乡镇卫生院请假,由乡镇卫生院指定值班人员负责乡村医生外出期间的服务工作。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在岗情况不定期进行考勤、抽查。考勤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按执业范围严格遵守诊疗技术规范执业,严禁在家非法行医,一旦发现将依法查处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的用药目录,由各镇卫生院统一网上集中采购配送,药品执行零差率销售。严禁私自采购药品、加价销售,严禁在村卫生室开展静脉输液业务。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各项诊疗规范,要做到“四有”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病人转诊有登记和记录。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要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周到乡镇卫生院开展临床实践。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参加全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要负责村卫生室设施、器械维护和管理。建立村卫生室公物台账,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对乡村医生工作业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的定期考核。对乡村医生的考核,还应当对其履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等情况进行季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及解聘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乡村医生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经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按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补助标准统筹安排基本工资补助经费;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对我县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第二十三条  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增补的绩效工资包含镇卫生院按绩效考核结果从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中拨付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一般诊疗费以及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治疗收入。

第六章   乡村医生的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

(一)一个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

(二)不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三)一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达30天;

(四)出现医疗卫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受刑事处罚;

(六)受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伪造统计资料骗取或套取下列财政补助经费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经费;

(二)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经费;

(三)医保基金和个人付费共同负担的一般诊疗费项目补助经费;

(四)其他财政补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医疗集团、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受贿行为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截留、挪用、侵占、扣减、索取乡村医生应得补助的;

(三)授意或串通乡村医生利用编制虚报统计资料,共同骗取或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村卫生室是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包含社区卫生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应用中的相关问题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相关政策法规相冲突的,以上级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宾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