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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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李先生,42岁,因胸痛到市人民医院求医治疗。李先生在医院缴费窗口排队缴费时,因为疼痛捂着肚子准备坐到旁边的椅子上时瘫倒在地上,视频显示李先生瘫倒在地后,该医院身穿白大褂的医护人员,从旁经过视而不见。三分钟后,李先生才被该院医护人员抬到急诊室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门(急)诊病历载明:“约3分钟前患者因胸痛在我院候诊时突发意识不清,瘫倒在地,呼之不应,伴小便失禁无呕吐,无抽搐,目击者发现后遂呼我科人员抢救。诊断:猝死”。

患者家属认为,李先生在该医院就诊时,瘫倒在地长达三分钟却无人及时有效救治,医院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救死扶伤是医院的法定职责和医务人员的特定义务。死者李先生在该医院就诊时,瘫倒在地长达三分钟却无人及时有效救治,直接导致其因为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医务人员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市人民医院赔偿患方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0000元。

市人民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为加强我国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均要求医务人员应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院是否延误了抢救时间存在过错的问题。《执业医师法》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以上条文将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层面。急诊科医疗急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急诊科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

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在院内排队缴费时突发疾病,虽尚未缴费,但医疗机构仍应第一时间对其进行积极救治,据医院视频显示,该医院医务人员对患者视而不见,并未第一时间对患者进行救治,法院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延误了患者的抢救,判决医院承担了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亦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正如内科专家张孝骞教授所说“行医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病人把最宝贵的生命交给了医院,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稍一粗心大意,就有可能致人伤残,甚至危及生命。所以医疗工作不能有半点马虎和轻率。”作为医疗机构一定要严格恪守医疗核心制度,重视患者安全,不要使其流于形式,因疏于安全保障,造成患者损害,将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