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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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接群众举报一医生疑似在网上直播妇科手术片段,遂即对涉事医院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将涉事医生厉某抓获。目前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来源:日照公安)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随着互联网医疗和社交平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医务人员选择通过短视频或者直播方式进行医疗科普以及记录工作、生活,现实中也产生了很多拥有众多粉丝的医疗界大V,医务人员通过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方式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是法律提倡和支持的,但是要遵守法律的底线,要履行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医务人员在网络活动中,如果忽视了对患者隐私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这是对医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其中第六章对于隐私权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又在侵权责任编的第六章中再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于患者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应当保密的责任,与人格权编相呼应,起到了强调作用。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亦明确规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为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持一致,即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的《医师法》也增加了医师对患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定义务。《护士条例》也同样将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作为护士的法定义务。

同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亦是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发布等进行全流程系统性的保障。由此,保护患者的隐私是我国法律法规始终坚持的原则,同时也是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除此之外,医务人员进行网络直播,亦应遵守《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目前有很多医务人员“左手是专业,右手是自媒体”,在网络发朋友圈、短视频甚至网络直播过程中,忽视了对患者隐私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在没有征得患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任何泄露患者诊疗具体情节、诊疗信息以及患者个人家庭信息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轻则会受到卫生行政机构的行政处罚,重则会被吊销执业证书,公安机关还会根据其情节予以治安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还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且这种民事侵权行为不以是否造成患者损害为前提,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正如希波克拉底誓言所述:“行医处世所见所闻,永当保密,绝不泄露”。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既是执业要求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医疗机构作为面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在以人为本的行医理念中,应当与时俱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将保密工作贯穿到医疗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切实保护好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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