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位医师博主的抖音直播间里,售价不足百元的玻尿酸产品,一晚上的成交量就达到数百万元;一位拥有500多万粉丝的医师大V说,有商家向他许诺,只要配合带货,便可轻松月入数十万元;一位成名较早的医师大V曾这样描述商家求合作的场景:在医院值班的时候,100多个商户在外面等他下班……媒体报道的这些信息,披露了“医师直播带货”现象的一角。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有不少医师也参与其中。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医师带货种类中,减肥产品、食品饮料、母婴产品等都是比较热门的商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医师直播带货”面临着诸多争议,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更亟待研究、探讨,本期“法治热点”特邀3位业内专家就这一话题进行讨论。

特邀专家: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郑雪倩

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律师 张勇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公职律师 郑秋实

医师能否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带货?

郑雪倩: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医师从事网络直播、推销商品,但是关于医师能否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带货,业内有不同意见。

不赞成医师带货者认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第一条中规定,“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因此医师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带货明显是违规的。另外,医师的职业具有特殊性,如果患者面对的医师是在网络上带货的大V,这可能不利于医患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医师的职业形象可能会受到影响。而且医师在医疗机构执业,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而是整个医疗机构,更是整个医疗卫生行业。

赞成医师带货者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仅对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作出了处罚的规定。医师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带货,不以医院的名义,是其个人行为,与其执业行为无关,不应“一刀切”禁止,但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如果医师自己创建网络平台从事直播活动,需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如果医师与网络平台签约合作,借助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按照法律规定仍需要提交自己的真实信息并通过核验、登记。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曾组织各界专家讨论并取得共识:在现代社会高度发展的情况下,对于出现的新业态、新技术,不应一味地遏制或打击,而是要有所引导和规制,使其依法、有序、健康开展。

张勇:

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不允许医师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带货。事实上,医师作为自然人,与其他行业的人没有任何区别,只要其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都有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带货的权利。医师入驻网络平台直播带货,只需要按照网络平台的要求注册账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即可。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医师选择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医学健康知识科普,出现了一批具有众多粉丝的“网红医师”。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中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的任务要求,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做了与时俱进的修改,将“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作为医师的法定义务之一,这同时也为目前医师在各大网络平台进行医学科普提供了法律支持。但通过网络直播进行健康科普和直播带货不同,医师不应打着健康科普的名义进行直播带货。

郑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而普通大众眼中的医师是掌握医学健康知识的专业人士,属于专家的范畴。直播带货不属于医师执业行为的范畴,但是借助了医师的身份,以普通大众对于医学专业人士的信任为基础。虽然法律并未禁止医师在工作之余进行直播带货,但是医师切不可为了一时的利益,向公众推销自己不熟悉、不了解的产品。如果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或质量问题,不仅可能使医师个人触犯法律,而且还会影响公众对于医师群体的信任。

医师直播带货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郑雪倩:

在身份方面,医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所供职医疗机构的名称或平台去推销产品。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等情形。另外,如果医师利用职业形象或医疗机构的名声,有意或无意地引导消费者购买其推销的产品并从中获利,这种行为势必会影响到医师的职业形象和医院的公益形象,甚至损害整个医疗卫生行业的公信力。

在直播内容方面,医师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比如,《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张勇:

医师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带货,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医师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不能违背医师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以及职责和法定义务。

医师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遵守《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等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定中关于网络直播带货方面的具体行为规范。

郑秋实:

医师在网络平台直播带货,一方面,带货行为不得越界,不得涉及医疗行为;另一方面,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需要注意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如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等。医师属于技术专业人员,在面对新生事物时切忌“只见机遇,不见风险”,一定要在法律、规范、职业道德的框架内操作。

对医师直播带货医疗机构可从哪些方面作出规制?

郑雪倩: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同时监督落实情况。比如,规范医师开展健康科普知识宣传,加强教育,引导医师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建立网络台账监督监测制度,监督医师的直播内容,以及医师在直播科普、诊疗咨询时有无夹带宣传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的行为。建立多元监督机制,平台、社会公众、医疗机构科室及工作人员等共同监督医师的网络直播行为。

如果医师的个人行为在网络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医疗机构声誉,医疗机构可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罚;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

张勇:

虽然医师带货均是在业余时间进行,看似与其供职的医疗机构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医师在网络平台实名认证的信息大多为“XX医疗机构医师、XX医学博士”,是以其供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身份为基础。因此,医师供职的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对违规开展直播带货的医师进行监督管理。

从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方面来讲,医师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网络直播带货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其供职的医疗机构提出,拒不改正的,如果该医师和医疗机构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医疗机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该医师属于有编制人员,与医疗机构之间属于人事聘用合同关系,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情节,对其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医师受到开除处分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郑秋实:

医师直播带货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其所在医疗机构的行为。因此,医师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其带货行为不得影响正常医疗工作,否则医疗机构可以依据医疗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等对医师给予相应的处理。

另外,医师带货时可以用医师的身份表明其专业性,但不应利用供职的医疗机构为自己背书,避免对公众形成误导。医师直播带货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或违规宣传等时,可能会将医疗机构卷入舆情的漩涡,对此,医疗机构应事先在劳动合同或内部规章制度中对此类行为加以禁止。如发生类似行为,则应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提醒。对于有公职身份的医务人员,更应当自律,避免负面事件发生。

医师直播带货哪些行为可能涉及违法违规?

郑雪倩:

对故意利用医师身份推销医疗产品的,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相关规定,其所在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涉事医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

若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可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予以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在直播过程中,医师违法发布不良信息,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张勇:

在网络直播带货中存在“刷单炒信”、售后服务保障不力、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售卖假冒伪劣产品、食品安全、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以及价格欺诈等问题,都将被查处和惩戒。相关主管部门会按照《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律师张勇、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公职律师郑秋实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