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8月17日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时 间:2022年8月17日

地 点: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新闻发布厅

主持人:胡强强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

嘉 宾:

杜希学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

郝福庆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

潘  伟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

刘  娟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

洪  莎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 胡强强: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布会。首先向大家通报近期出台的卫生健康重要政策文件情况。

一是印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试行)》,提出要结合全国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通过能力提升、结构优化、创新增效和文化聚力,推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二是印发《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保障婴幼儿健康为出发点,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4方面提出了14条基本要求,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

三是印发《2022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涵盖41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提出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进一步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以上是近期情况通报。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对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满足群众新的期盼,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和论证,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形成《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并于昨天发布。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家庭后顾之忧

《指导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等7个方面,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出20项具体举措。

今天的发布会,我们将重点介绍《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出席本次发布会的嘉宾有: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先生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先生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潘伟先生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女士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洪莎女士

我是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胡强强

接下来,请各位嘉宾回答媒体朋友的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新华社记者: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近年来,国家在托育服务方面开展了很多工作。请问一下有哪些进展,能否满足群众的需求?谢谢。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 杜希学: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加快构建托育服务体系是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2019年以来,卫生健康委坚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会同各级各部门积极推动托育服务发展,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健全。2019年、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托育服务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2020年以来,新修订和制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都增设或设立专门的条款,规定要发展托育服务事业。中央《决定》更是明确提出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这一指标纳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相应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等专项规划都对发展托育服务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在国家政策法规体系框架不断建立完善的同时,各地也都积极将托育服务纳入本地的政策法规实施方案、发展规划中,纳入为民办实事的工程,积极组织落实。同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这项工作都给予了大力支持,例如教育部,在本科和职业教育阶段增设了托育相关的专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社区托育服务的税费优惠措施,并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全国总工会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发展托育服务等。

二是标准规范体系有序完善。2019年以来,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订印发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登记和备案办法、保育指导大纲、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营养喂养指南、消防安全指南、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大纲等,修订了保育师等托育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特别是积极支持和指导地方做好行业服务管理工作,同时加强监管,促进托育机构规范起步,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断扩大。2020-2022年,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持续开展了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20亿元,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超过50亿元,累计新增托位20万个,推动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深入推进医育结合,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通过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提供妇幼保健服务、健康教育服务、0-3岁儿童健康管理等,积极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为托育机构和广大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服务。

但是我国现代托育服务体系毕竟是从无到有,起步较晚,这两年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截至2021年底,每千人口托位数是2.03个,距离“十四五”期末要达到4.5个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有一定距离。《指导意见》从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措施。各地和相关部门围绕既定目标,将同向发力,共同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为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做出应有的努力。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我想了解的是普惠托育服务的相关内容。去年中央优化生育政策《决定》就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作为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内容,这次的《指导意见》又把这条单列出来,把它进行了相关工作部署。我想请问,在发展普惠托育方面到底有哪些特殊考虑,政策上又有哪些创新亮点?谢谢。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 郝福庆:

看来大家普遍关注托育服务。国内的调查显示,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城市中大概有1/3的家庭有托育的需求,但现实中我们供给还是不足的,特别是普惠性的服务供给确实是个短板。各方面的研究,包括国际经验也表明,发展托育服务对于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生育意愿具有明显的作用。所以,为了支持托育服务的发展,《指导意见》重点围绕五个关键词下功夫,这五个关键词就是“基本、普惠、投资、收费、减负”

基本,就是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意见》提出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突出对幼有所育的基本民生保障。

普惠,就是着力增加普惠性服务。发展公办托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来投资,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建设社区服务网点,探索家庭托育模式,有条件的幼儿园也可以向下延伸,2-3岁的婴幼儿,通过以上多种渠道,鼓励多方参与,有效扩大普惠性的托育服务供给。

投资,就是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的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项目给予适当支持。通过中央投资的支持引导,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投资力度,共同加强托育服务行业的能力建设。

收费,就是规范各类服务收费。明确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来制订,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合理确定托育服务的价格。

减负,就是减轻机构经营负担。除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以外,托育机构的水电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各地也要出台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一揽子政策,同时在一些特殊时期,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的纾困政策。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公租房对促进生育的支持措施,请问如何通过加强公租房保障来促进解决多子女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谢谢。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 潘伟:

谢谢你的提问。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通过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不断加大对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经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其他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得到有效改善。截至去年底,通过公租房保障帮助111.4万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6.9万三孩家庭,2.3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以这次《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契机,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的力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支持:

一是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二是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

三是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因素产生需求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给予调换。谢谢。

中国青年报记者:

《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这就满足了很多家庭的现实需求。请问这项惠民措施将如何推进?谢谢。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 洪莎:

感谢您的提问。近年来,各级工会不断探索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方式载体,聚焦青年职工婚恋、孩子课后无人看管难题,为职工提供了“会聚良缘”婚恋交友、工会爱心托管等服务。特别是去年以来,全国总工会开展了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是新时期工会组织帮助职工解决托育难题的具体举措。

一方面,全国总工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已联合印发通知,启动了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工作,以此带动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在托育模式上,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鼓励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在单位内部兴办托育机构。对于利用自有场地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支持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推荐申报。在支持保障上,对推荐申报成功的用人单位及相关工会组织,将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在服务指导上,将联合组建全国爱心托育工作专家组,为各地提供公益讲座、辅导培训等。

另一方面,联合召开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工作推进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部署推荐申报工作。同时加强与有关部委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等。

下一步,将积极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强研究适用于用人单位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针对用人单位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等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稳妥推进。谢谢。

总台央视记者:

对于有稳定工作的群体来说,他们各方面的保障相对完备,社会上还有很多灵活就业的人群,《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这是一个利好消息,请问有什么样的具体考虑?谢谢。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 刘娟: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随着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目前全体妇女生育医疗费用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予以保障,也都可以由基金按规定来支付待遇。总体上来看,现行的制度安排有力支持了生育政策的实施。按照国家的规定,生育保险依法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近年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持续增长,覆盖面也进一步在扩大。2021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

社会上也非常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这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地方可以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健全完善制度。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方都很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完善制度,也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

二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

三是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此外,地方也进行了一定的实践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实践效果良好。这次《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探索的方向,更好的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和生育保障权益。谢谢。

中国人口报记者:

问题想提给杜司长。拥有一个健康的宝宝,并且保证他们健康成长是每一个家庭的心愿。现在优生优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请问国家卫生健康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提高优生优育的水平?谢谢。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 杜希学:

优生优育工作在减少婴幼儿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保障儿童身体健康等方面肩负着至关重要的责任和使命。卫生健康委一直高度重视优生优育工作,充分发挥医疗资源的优势,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作为落实三孩生育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

一是以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保障母婴安全为核心,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不断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在这次《指导意见》中,明确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

二是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按照相关规划,不断推进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和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儿科医联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不断提高儿童重大与危重疾病规范化诊疗水平。

三是优化生殖健康服务模式,将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基本避孕服务项目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大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行动,2021年印发了《不孕不育防治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抓好落实,进一步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

人口生育是一项涉及多重因素的系统工程,作为宏观调控和经济综合部门,请问国家发改委是如何加强工作的统筹,推动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谢谢。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 郝福庆:

谢谢记者朋友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注。人口要素具有基础性地位,要始终作为发展中最核心的变量来考虑。人口生育不仅是关系你我的家事,也是关系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国事。这个问题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不能就人口谈人口,就生育来谈生育,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注重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将积极生育支持的措施融入各项工作。

一是纳入发展规划。“十四五”规划《纲要》对此已经作出了专门部署,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释放生育政策潜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大家知道,“十四五”规划《纲要》涉及到多个行业、多个领域,其中重要指标是20项,这里面就有一个托育的指标,可见其重要性。具体来说,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的婴幼儿托位数到达到4.5个。把小托育纳入大规划,这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足见方方面面对发展托育服务的高度重视,发展托育服务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

二是完善政策体系。聚焦婴幼儿无人照料的关键痛点,不断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融资、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多渠道扩大普惠性的托位供给,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同时,积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深入实施家政“领跑者”行动、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家政信用建设行动三项措施,让家政在婴幼儿居家照护上也提供更多的支持。

三是实施专项工程。为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实施了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工程,支持省级妇产、儿科以及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将支持10个左右儿科类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支持儿科类国家医学中心建设,集中攻关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疾病解决方案。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

我们注意到《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我想,很多年轻人看到这条消息都会很高兴,请问有关部门将如何加快推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呢?谢谢。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 潘伟:

谢谢你的提问,你刚才的解读非常到位,也很精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正是面向青年人、新市民所做出的一项制度安排一个城市,青年人有希望,城市才有未来。解决青年人、新市民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提高城市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新市民和青年人为主要出发点,因为青年人是生育的主体,解决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有利于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实现安居乐业。我们不断指导各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而且在筹集建设过程中也注重职住平衡。近两年,全国已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6万套间,能够解决700万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在整个“十四五”期间,全国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870万套间,预计可以帮助2600多万新市民、青年人改善居住条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能够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

《指导意见》这次提出了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请问统一规范这项政策,具体涉及哪些工作?何时出台政策?另外问两个相关的具体问题,目前生育津贴依法覆盖98天国家法定产假,现在地方的生育假还包括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有的地方还探索了父母育儿假,这些假期是否有可能享受到生育津贴?另外,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可能存在障碍,是否考虑统一消除这些门槛?谢谢。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 刘娟: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非常重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在实践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总体上来看,保障还是比较好的。

《指导意见》中提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主要是三方面考虑:

一是坚持基本保障。大家也都清楚,在社会保障领域,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统筹需要和可能。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但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

二是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刚才记者也提到,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一些生育奖励假,还有男同志的陪产假,包括育儿假等等。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

三是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的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

刚才这位记者朋友还提出了另外两个小问题,我也简要回应。刚才您提到,我们国家的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法依法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所以是依法支付国家法定产假,也就是98天的产假,在地方设定的生育奖励假,《指导意见》要求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您刚才提到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刚才您说的那些材料。您关注的这个问题,我们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健康中国观察记者:

我们关注到,《指导意见》提出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请问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有哪些标准和要求?相关部门将如何推动实现?谢谢。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 洪莎: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指导意见》提出了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等相关措施。近年来,全国总工会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重点围绕生育政策调整对女职工劳动就业、生育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开展了源头参与、普法宣传、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制定《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指导手册》、劳动法律监督等工作。去年我们也印发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将就业歧视等问题列入了监督重点。今年我们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贯彻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实施方案等文件,进一步部署相关工作。

下一步,围绕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帮助职工解决生育后顾之忧,我们还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源头参与,运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十周年的实施评估结果,进一步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健全。

二是围绕职工关切,切实做好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需求,推动用人单位将弹性上下班等灵活工作方式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的制度机制。

三是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推动和参与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谢谢。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 胡强强:

谢谢洪部长。今天的现场提问环节就到这里。今天的发布会5位嘉宾分别向大家介绍了《指导意见》出台的内容、背景及考虑,也回答了媒体朋友的提问。接下来,我们还将围绕相关政策文件举办新闻发布会,请大家继续关注。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嘉宾、谢谢各位媒体朋友。

(来源:国家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