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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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儿龙龙(2周岁)因走路跛行5-6天至儿童医院门诊检查,病历记载经查体,反应好……四肢肌张力正常,下肢肌力V级;RX:外院双下肢+髋关节片未见异常;建议:神经科门诊,风湿免疫门诊,随诊。20天后患儿未见好转,儿童医院以“左下肢跛行一月余”收入神经内科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脊髓炎”,给予甲泼尼龙、阿昔洛韦等治疗12天,患儿步态基本正常,病情平稳,带药出院。

出院后两个月患儿因儿童医院给予激素治疗,症状无明显好转,查双髋MRI提示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不除外,为求进一步治疗就诊于骨科医院,初步诊断为小儿左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给予靶向定为冲击治疗、骨再生、微电子及口服中药……电磁场治疗、中药离子导入等治疗,住院11天。此后一年多时间内,患儿多次在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患儿父母认为儿童医院在对患儿进行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其身体受到损害,起诉要求儿童医院按40%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患儿住院期间,经超声检查示“双侧髋关节关节囊增厚,少量关节积液,深层骨质未见明显骨质破坏”“双侧膝关节髌上囊少量积液”,请骨科会诊,没有考虑患儿可能存在儿童期开始发生的股骨头骨骺坏死病症或称儿童股骨头坏死症(Perthes病)。患儿经骨科医院诊断:小儿左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给予靶向定位冲击治疗、电磁场治疗、中药离子导入、中药等治疗,经过近一年的诊疗病情无好转。根据患儿的病史特点,所患“左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与服用激素治疗无明显关系。患儿发生左侧股骨头缺血坏死,是其左侧股骨头骨骺炎疾病发展的结果,骨科会诊未能考虑该病诊断,影响了患儿的早期诊断和治疗,存在过错,因“股骨头骨骺炎(Perthes病)”为少见疑难病症,诊断困难,并与服用激素难以鉴别,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是其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儿童医院过错与患儿的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患儿目前左侧股骨头骨骺坏死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一审法院认为,患方坚持认为因儿童医院对其误诊为急性脊髓炎故大量使用激素,从而导致其左侧股骨头坏死,儿童医院应承担40%的侵权责任,但是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使用激素与股骨头坏死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鉴定意见,酌定儿童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儿童医院赔偿患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疗服务存在高度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的行业特点,加上医疗行为存在诸多未知风险和不可控因素,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的过程中,如果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一旦发生漏诊、误诊事件致使患者遭到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医疗机构即因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而承担了30%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股骨头骨骺炎(Perthes病)是发生于儿童股骨头的自限性、自愈性、非系统性疾病,2~l2岁儿童均可罹患本病,以4—8岁儿童多见,目前原因尚不明确。儿童股骨头骨骺炎有4个病理发展过程:缺血期、血供重建期、愈合期及畸形残存期。其早期临床症状不明显,表现如髋关节滑膜炎,可见痛性跛行,发展到中期,X线片可见股骨头骨骺变形和压缩现象,往往会造成髋部畸形,需要手术治疗。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减轻对股骨头的压力,有益于改善股骨头变形预后。该病为少见疑难病症,诊断比较困难,容易发生漏诊、误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是医疗侵权责任中的注意义务。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及遵循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往往成为人民法院界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点。

会诊制度是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的制度即称为会诊制度。会诊是解决疑难、复杂病例问题的一种重要诊疗方式,通过会诊可以充分地发挥综合医院多学科的整体优势,集思广益解决诊疗难题,保障患者安全。对于股骨头骨骺炎(Perthes病)诊断,该病早期表现只是疼痛、跛行,患儿影像报告显示关节囊增厚符合该病指征,本案中医疗机构作为儿童专科医院,其虽然神经科也怀疑有没有化脓性感染等等,并对这些症状进行了排查,但是作为常遇到该病的骨科专科会诊,并没有考虑患儿可能罹患Perthes病,存在会诊不全面的过错,鉴定机构因此认定其存在漏诊。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基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同时还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注意义务,避免因未尽注意义务而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