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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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受贿被查处,消息一出,迅速登上头条热榜,引起广大网友关注。
据报道,3月17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原院长周晋,因涉及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依法审判。
据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3月-2019年9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下称“哈医大一院”)原院长周晋利用其哈医大一院院长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巨额钱财,非法收受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04万余元。根据官方通报,周晋从2004年到2019年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医疗设备销售、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放任自己的子女,让他们违规收受财物。某药企工作人员说,“周晋在众院长中最难接触,办公室安排有专门的保安把守。”
此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哈医大一院的周晋,不是个例,近两年,中国医疗圈的大三甲医院院长落马不断。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3月18日,今年已有34位医院院长等医院高层管理人员因贪腐问题被查。如下图所示(来源:人民日报)
从近年来多起医院医药、医疗设备的行贿案例来看,受贿人员多为院内有权力的业务骨干,包括院长、副院长、科室主任等,他们往往决定了药品、医疗器械能否进入医院使用。医疗领域收受贿赂已经成为该行业的普遍现象,尤其在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方面,收“红包”“回扣”等此类现象屡禁不止。
在后疫情时代,各类医院均有扩建趋势。当下,由于监管尺度加大,灰色地带的空间也不断压缩,院长贪腐的空间也变得更小。于是,工程基建亦成为院长们踩坑的地方。由于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条件和程序设置方面,院方有很大的自主权,医院院长常常因此面临更多诱惑。他们手中的权力能够帮助承建商绕开规范的招标程序,承接造价成百上千万元的医院基建工程。盖新楼建新院,庞大的资金如水流来,比吃药品器械回扣来得更快。
对于诸如此类的受贿情形,“两高”早已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提到,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外,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医保局签署了《关于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建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定期通报制度,拓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司法成果在医药价格和招采领域运用,共同推动全系统各层级开展信息交流共享,持续深化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协同合作。而后2022年6月,九部门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设置了14条落实细则,进一步加强对院内“商业贿赂”“耗材回扣”等违规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非法利益链条。2023年1月,中纪委二次全体会议公报明确指出,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集团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蔽腐败。
医疗卫生事业事关到亿万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良好的医疗秩序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人民健康的基础。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更违背了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形象和声誉,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利益和信任,加重了患者的就医负担和医患之间的矛盾,使得医疗纠纷增多,损害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必须加大对医疗系统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在查处涉案人员的时候要加大审查和挖掘力度,使其心中自觉划出一条不可触碰的“底线”,以保持和维护好医疗卫生系统的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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