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探索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结合卫生健康领域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制定《不予处罚清单》,是按照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要将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作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重要措施,不断提升卫生健康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过罚相当,严格依法执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随意放宽和变更适用不予处罚的条件,既要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也要防止应罚而不罚。《不予处罚清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是指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对未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执行。

三、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执法记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调查,并及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经查实确属不予行政处罚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理由予以说明,经法制审核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同时,要通过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