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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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宿迁一老人突发脑梗死亡发现医生隐瞒未植入支架的消息登上了热搜。

据澎湃新闻报道,朱先生因父亲突发严重脑梗症状送医抢救,发现不久前医生称成功植入父亲颅内血管的高价进口支架“消失”了。6月7日,朱先生父亲因动脉血栓堵闭致大部分脑干坏死,不幸去世。朱先生说,涉事的操刀医师方承认,此前的手术未能成功放置支架。在朱先生提供的录音中,涉事医生称,“我做了这么多手术,没做成的时候很少,当时这个支架没放成,我觉得很打脸,感觉有点不好看,下不了台。”

9日下午,澎湃新闻记者致电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纪委,询问前述情况及涉事医生处理情况,接线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不好给你答复,目前不方便说”。9日晚,澎湃致电涉事医生齐某,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称“相关部门已经调查了,具体听官方的公布消息”,后挂断了电话。

此事一出,引发广大网友热议。

医疗是人类生存和健康的重要保障,医师是人民健康的守护者,是健康中国建设的主力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者仁心,在医患关系中,医师是与患者是共同对抗病魔的战友,他们之间的支撑是信任。本次事件严重损害了本已脆弱的医患关系,造成医师与患者之间的信任危机。

医疗事故罪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的一个罪名,究其缘由,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医疗过失的判定存在诸多困难有直接的关联。医疗事故并不等同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只有医务人员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时,才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其法律责任为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的身体健康,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发生患者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即“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里强调的是“严重”不负责任以及“严重”损害后果。

目前个别媒体所称的涉事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的意见我个人并不认同,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说。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医务人员对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在主观上持否定态度,其在法律上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刑期仅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媒体报道属实,涉事医师明知支架未能成功植入而谎称手术成功,属于“故意”隐瞒,不符合医疗事故罪 “过失”的构成要件。涉事医师的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如因其违法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则涉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行为一般表现形态是积极的作为,但是对于医师、未成年人的父母等对预防患者、未成年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来讲,其不履行自己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也是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表现形态。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当死亡结果发生时,这种结果也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

这其中还需要厘清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限。两者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性,是希望通过其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间接故意杀人则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既没有积极地追求,也没有有效地阻止,对于被害人是死是活持的是一种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消极态度。媒体报道本次事件中的涉事医生在手术失败后,选择隐瞒,没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放任手术失败结果的发生,更加符合间接故意的要件。涉事医师最终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应根据官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

每个行业都有蛀虫存在,医师担负着维护和促进人类健康的使命,关系到人的健康利益和生命。因此,对于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害群之马,依照我国《医师法》的规定,予以终身禁业,这不仅是广大患者的呼声,也是广大医务人员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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