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法汇】欢迎您!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3年第33号)

医疗纠纷专家辅助人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1号发布),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3年)

 

  国家药监局

  2023年7月20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33号通告.doc

(来源:国家药监局)

上一篇: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3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附:解读)

下一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核心知识十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