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1675人,同比增长36.1%。检察机关办案发现,新类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出现,疑难复杂案件增多,不仅侵害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
一、侵犯商标权犯罪占比高,新业态新领域案件增多。上半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标权犯罪10384人,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受理人数的88.9%。其中,香烟、白酒、食品保健品、日化用品、服装箱包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传统民生领域案件仍较为多发。部分案件中,商标侵权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交织。此类犯罪逐渐向新兴行业领域蔓延,翻新电子产品冒充新品销售、制售假冒汽车配件等犯罪活动增多。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直播带货“即时性”“受众广”的特点,通过“直播引流”“真假混卖”方式售假。如,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被告人通过社交平台及网络直播的方式,销售众多假冒知名品牌服饰,半年销售金额达400余万元。
二、新型侵犯著作权案件多发,犯罪手段技术性增强。上半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1122人,同比上升1.9倍。除了制售盗版图书、玩具、电影电视剧以及非法架设游戏“私服”等传统案件类型外,盗印“剧本杀”剧本、窃取复制网络题库、利用反向工程提取并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非法爬取并传播他人文学影视作品等新型侵权案件不断出现。在数字化环境下,文字作品、视听作品、音乐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迅速,相关侵权案件增多,犯罪手段技术性增强。如,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刘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中,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行制作并销售用于避开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加密狗”,并提供软件下载链接,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危害大,内部员工作案比例高。上半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167人,同比上升89.8%。实践中,由于外部人员难以直接获取企业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内部人员尤其是关键岗位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跳槽带走商业秘密,或内外勾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从涉及领域看,被害单位既有传统制造型企业,也有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高科技公司。从商业秘密种类看,侵犯软件源代码、技术方案、设备图纸等技术信息类案件为主要类型,侵犯价格信息、个性化客户需求等经营信息类案件也时有发生。如,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员工非法获取公司创新药物相关技术信息,涉案价值9亿余元。又如,山东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中,被告人将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特殊品种情况表、销售协议、产品价格表等经营信息非法披露,造成企业损失数百万元。
此外,检察机关办案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共同犯罪和跨区域犯罪明显,需形成综合惩治合力。上半年,检察机关办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属于共同犯罪5261人,占75.2%,较整体刑事案件共同犯罪比例高41.2个百分点。借助于网络技术和现代物流交通,共同犯罪和上下游犯罪分子将犯罪行为链条化切割、分工完成,相关案件呈现人货分离、货品和商标分离、组装加工场所和库房分离、侵权地和销售地分离等特征。如,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侵犯玩具美术作品著作权系列案件中,行为人成立公司并内设物控、平面设计、销售、工程、生产车间等多个部门,侵权链条覆盖广东、福建等多地,生产侵权商品后通过网络、铁运、海运等方式销往国内外,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针对该类犯罪趋势特点,检察机关深化综合履职,强化诉源治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以法治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
一是坚持高质效办案,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侵权假冒多发领域,依法能动履职,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围绕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强化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智能制造等高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做实引导取证、行刑衔接,强化跨地域检察协作,实现全链条打击。
二是深化综合履职,维护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充分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围绕技术事实等问题发表意见。持续推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追责。对于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三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强化诉源治理。结合涉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社会治理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助力企业堵漏建制。适应新时代媒体传播需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不断提升社会公众识假辨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引领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