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参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时参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2023年8月10日

 

 

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参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制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范围界定

第三章   工作场所改善

第四章   劳动保护措施

第五章   工作时间安排

第六章   津贴支付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下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经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第二章  范围界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高寒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25℃以下的低温天气。高寒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寒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在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的作业。

 

第三章  工作场所改善

 

第六条  本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或高寒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和高寒危害。

第七条  积极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为高温、高寒天气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设施设备,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八条  在高温、高寒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施。

 

第四章   劳动保护措施

 

第九条 加强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以及高寒防护、冻伤急救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增强劳动者的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十条  对高温和高寒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和高寒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十一条 在高温和高寒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和高寒工作环境下职工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和高寒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降低高温和高寒作业环境对劳动者身体的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对高温和高寒天气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或高寒作业环境的职工,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高温和高寒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不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的高温和低温相关禁忌劳动。

第十四条  制定高温和高寒天气作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和高寒天气作业的职工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职工出现中暑或冻伤症状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者,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五章  工作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职工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职工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

第十六条  在高寒天气期间,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一)日最低气温达到-40℃以下,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低气温达到-25℃以下、-40℃以上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

 

第六章  津贴支付

 

第十七条  安排职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有关规定,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高温津贴标准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安排职工在室外-25℃以下高寒天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向职工发放高寒津贴。高寒津贴标准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不因高温和高寒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职工工资。高温、高寒津贴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明确由        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建立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提示相关部门完善预防措施,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检查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     部                 门或监督检查小组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受理部门:          ;投诉电话:             ;

信    箱:          ;电子邮箱: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内容可以纳入集体合同、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实施。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