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科教函〔2024〕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71届世界卫生大会脊灰病毒封存决议(WHA71.16)相关要求,为践行我国对世界消灭脊灰病毒行动的承诺,统筹推进我国脊灰病毒封存认证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决定成立国家脊灰病毒封存监管机构(National Authority for Containment,NAC,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统筹推动我国必需脊灰病毒设施(Poliovirus-EssentialFacility,PEF,以下简称脊灰设施)的认证工作。具体负责监管机构工作规则制定,组织摸排并更新潜在的脊灰设施清单,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组对脊灰设施进行认证,维持专家团队力量,按职责分工与世界卫生组织保持沟通联络。

 

二、组成成员

  :刘登峰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

成  员:何炤华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司

        刘    国家疾控局传防司

        贾玉萍  国家疾控局科教国际司

        杨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

        周乃元  国家药监局科技国合司

联络员: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

        杨晓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司

        胡   国家疾控局传防司

        韩    国家疾控局科教国际司

        叶家辉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

        张  颖 国家药监局科技国合司

 

三、其他事项

监管机构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承担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监管机构成员因工作情况需要增加或调整的,由监管机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确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4年1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成立国家脊灰病毒封存监管机构的通知》解读

 

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是由脊灰病毒引起的,在脊灰疫苗问世前,曾经在全球引起大规模流行,严重影响到人类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1988年世界卫生组织发起全球消灭脊灰行动以来,全球范围内脊灰野病毒病例数下降了99.99%以上。2000年起,我国持续保持无脊灰状态,但仍面临周边有脊灰野病毒流行国家输入潜在风险。因此,我国仍需通过持续接种脊灰疫苗保持高水平的人群免疫屏障,科研、疾控、疫苗生产企业等相关机构在开展相关研究和疫苗生产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和保存脊灰病毒及其感染性材料。通过成立国家脊灰病毒封存监管机构,对保存有脊灰病毒的相关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进行监管,可以有效地降低生物安全风险,保障相关疫苗的研发和使用,也是更好践行我国对世界消灭脊灰病毒行动的承诺。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及有关专家多次召开工作推动会,经多轮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共同成立我国国家脊灰病毒封存监管机构(National Authority for Containment,NAC,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同时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设立监管机构办公室承担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

 

《关于成立国家脊灰病毒封存监管机构的通知》主要对国家脊灰病毒封存监管机构的工作职责、人员组成、成员变更以及监管机构办公室的设立进行了明确。

 

(来源:国家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