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改革完善放射性药品审评审批管理体系的意见》,鼓励有能力和条件的药品检验机构开展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能力的建设,增加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机构评定程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依职责做好相关检验机构建设的指导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21号公告附件.docx
国家药监局
2024年3月7日
(来源:国家药监局)
上一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保障政务信息直报点增补申请工作的公告
下一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常用临床医学名词(2023年版)的通知
2025-03-25 08:55:48
2025-05-01 22:00:51
2025-05-01 09:20:17
2025-05-01 08:43:50
2025-04-30 22:20:20
2025-04-30 22:15:14
2025-04-30 21:56:30
2025-04-30 16:44:35
2025-04-30 13:36:21
2025-04-30 13:2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