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市医院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水平,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18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课题,是指围绕上海卫生健康发展重点、难点工作等,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联合招标开展的市政府决策咨询“卫生健康专项”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联合招标课题),以及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的定向课题和非定向课题(以下简称定向课题、非定向课题)。原则上课题均为当年立项、当年结题验收。

 

1.联合招标课题。是指当前解决思路尚不明确、研究难度较大的课题,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通过联合招标方式,面向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公开招标,纳入市政府决策咨询“卫生健康专项”研究课题管理。

 

2.定向课题。是为推进市卫生健康委重点、难点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具有成果转化价值的课题,由市卫生健康委机关各处室、市保健局、市疾控局提出申请并进行业务指导,面向全市具有相关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研究人员定向委托。

 

3.非定向课题。是符合卫生健康发展方向,对推进本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具有决策参考和成果转化价值的课题,由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单位、各办医主体、上海市医院协会、各区卫生健康委作为组织推荐单位上报。

 

第三条(课题管理原则)

课题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服务政府管理决策咨询。

 

第四条(课题管理机构)

联合招标课题由市卫生健康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会同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科研处管理。定向课题管理由市卫生健康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负责,委托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具体实施课题管理。非定向课题管理由市卫生健康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负责,委托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市医院协会具体实施课题管理。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市医院协会要建立课题联络工作制度,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规范管理和跟踪指导。

 

第五条(沟通协调机制)

加强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疾控局的沟通协调。为保证课题负责人有足够的精力开展课题研究,同一申请人若已承担当年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重大课题等项目且尚未结项,原则上不得再承担联合招标课题。同一课题申请人不得连续三年承接联合招标课题。同一个课题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同时承担联合招标课题、市卫生健康委政策研究课题和市疾控局政策研究课题。

 

第二章 联合招标课题管理

 

第六条(选题确定)

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应于上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课题选题调研工作,聚焦卫生健康发展重大问题拟定选题建议,编制课题指南,报委领导审定后确定。

 

第七条(课题招标)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发出当年度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卫生健康专项”课题招标通知,招标通知和招标指南通过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网站(www.fzzx.sh.gov.cn)和市卫生健康委网站(wsjkw.sh.gov.cn)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课题投标)

申报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平台”(www.xm.fzzx.sh.gov.cn),按照《招标指南》及申报要求填报。

 

第九条(课题评标)

市卫生健康委对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用双向匿名评分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由专家组提出课题承接人的推荐人选。专家组未提出推荐人选的,该课题流标。对专家组推荐的课题承接人选,市卫生健康委通过组织面试比选会,最终确定课题承接人。同一课题,可以根据面试情况,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承接人。课题承接人选面试未通过的,该课题流标。

 

第十条(中标结果公布)

课题招标确定的最终承接人,应当通过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网站、市卫生健康委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课题立项)

课题承接人确定后,应当按要求填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工作检查、结项验收的依据。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文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课题开题)

课题正式立项后,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课题开题会,确定课题的研究方向和基本框架,并与课题负责人约定提交相关研究材料的具体时间。

 

第十三条(中期交流)

课题负责人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中期评审会,提出课题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课题结题)

课题研究应于当年11月初前完成。课题负责人按要求提交课题研究报告、成果摘要等各项结题材料后,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课题进行结题验收。课题成果通过评审或者认定的,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五条(课题撤项)

课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项:

 

(一)出现错误政治倾向的;

(二)研究成果不符合《招标通知》《招标指南》或委托立项要求,经修改调整后仍不符合课题研究要求的;

(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照搬其他项目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课题撤项的,应当通知课题负责人。因课题负责人的过错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承接联合招标课题,过错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定向课题和非定向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定向课题确定)

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应于上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课题选题调研工作,并向委各处室、市保健局、市疾控局征询政策研究课题的立题建议;召开专家咨询会,征集课题研究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根据课题选题征集情况,汇总形成年度定向课题清单。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会同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课题申请人提交的《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研究课题(定向委托类)计划任务书》进行立项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年度定向课题立项清单及资助计划,报委领导审定后发文实施。

 

第十七条(非定向课题确定)

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向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单位、各办医主体、上海市医院协会、各区卫生健康委等推荐单位发出非定向委托课题申报通知,推荐单位对申报的课题进行遴选后,择优推荐给市卫生健康委。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等通过所在区卫生健康委申报。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会同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和市医院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的计划任务书进行立项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年度非定向课题立项清单,报委领导审定后发文实施。

 

第十八条(课题申请、受理和初审)

课题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研究课题计划任务书》,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市医院协会负责计划任务书的受理和形式初审。

 

第十九条(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课题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应履行计划任务书确定的相应义务,确保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课题研究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深入基层调研,创新研究方法和手段,提高研究质量。课题负责人要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研究报告,并根据课题资助力度,合理安排研究内容和经费。

 

第二十条(立项评审)

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会同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市医院协会应于当年第一季度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确保课题研究方向正确、思路严谨、方法可行。立项评审后,课题负责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完善计划任务书,加盖承接单位公章,提交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市医院协会留存。

 

第二十一条(中期评审)

课题负责人应按时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会同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市医院协会应于当年7月底前组织专家开展中期评审,按照计划任务书明确的中期目标,对课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推进课题研究按时保质完成。

 

第二十二条(结题验收)

课题研究应于当年11月初前完成。课题负责人按要求提交课题研究报告、成果摘要等各项结题材料后,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会同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市医院协会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课题进行结题验收。评审采用专家评议和评分相结合的方法,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课题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类。

 

验收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课题,由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市医院协会代为颁发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的科研项目验收证书,课题负责人享受承担局级课题的有关待遇。对验收结果为优秀的课题负责人在下一年度课题申报中予以优先考虑;对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课题可以予以延期,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年度课题。

 

第二十三条(课题调整)

课题实施过程中,有发生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做重大调整等情形,导致课题研究立项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课题负责人须向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市医院协会提出调整的书面申请,经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审核同意后,可做适当调整。

 

原则上不允许调整课题负责人。如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的,需由课题依托单位向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市医院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课题延期)

课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审核同意,对该课题予以延期1次:

 

(一)因课题负责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课题不能按期完成的;

(二)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需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需要延期的课题负责人应向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市医院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同意后予以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需要延期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年度课题。

 

第二十五条(课题撤项)

课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审核同意,对该课题予以撤项:

 

(一)出现错误政治倾向的;

(二)未按时结题验收且未申请延期的;

(三)研究成果达不到立项要求的;

(四)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照搬其他项目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课题撤项的,应当通知课题负责人。因课题负责人过错而撤项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承接委政策研究课题,过错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科研诚信)

课题组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如发现受资助课题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有相关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核实后,对课题进行撤项,惩戒期内不得申报市卫生健康委各类研究课题,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密)

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课题研究的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履行保密承诺,从市卫生健康委获取的有关信息、数据、文件等,非经同意,不得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必要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课题,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二)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三)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涉密课题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涉密课题有关资料。结题后,与涉密课题有关的信息发布、对外交往合作、出版发行等事项,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课题应用

 

第二十八条(成果管理)

联合招标课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归属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卫生健康委和课题负责人共有。研究成果未经结题,不得公开发表。未经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市卫生健康委同意,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结题后一年内,不得将成果提供给有关方面出版、发表。课题成果需要正式出版、发表或者内部刊用的,应当标明“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定向课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归属市卫生健康委和课题负责人所有,未经同意,开展课题研究的单位不得对外发布或向第三方提供。经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发表的文章,应注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研究课题专项”和相应课题编号。

 

非定向课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归属市卫生健康委和课题负责人所有,出版或发表的文章,应注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研究课题专项”和相应课题编号。

 

第二十九条(成果应用与转化)

充分发挥课题研究成果的作用,研究成果可作为制定规划或政策文件的基础,或作为具体工作的参考。

 

联合招标课题成果,由市卫生健康委择优整理形成专报上报市领导,也可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统一报送市领导,提供决策咨询参考。成果专报获市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市卫生健康委应告知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备案。

 

定向课题研究过程中,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会同机关各处室、市保健局、市疾控局可以针对重点问题形成阶段性成果,报委领导参阅,并适时报市领导参阅。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每年将课题研究报告汇编成册,报委领导参阅,并适时在内网发布,实现课题资源全委共享。对于优秀研究成果,及时总结梳理,形成专报材料报市领导参阅。

 

第五章 经费预算与管理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联合招标课题由市卫生健康委给予经费资助,资助额度根据课题情况确定。

 

定向课题由市卫生健康委给予经费资助,来源于市卫生健康委政策研究课题专项年度预算,预算由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根据有关要求编制,承接单位视情况配套相关经费。

 

非定向课题经费由依托单位予以资助或课题负责人自筹,经费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

 

第三十一条(经费使用要求)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课题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课题承接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经费拨付与追回)

联合招标课题和定向课题资助经费于立项后一次性拨付。课题撤项的,追回资助经费余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课题材料归档)

联合招标课题立项文件、专家评审、课题成果等材料由市卫生健康委归档。

 

定向课题和非定向课题立项文件材料由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归档;课题计划任务书、专家评审书面意见、课题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等由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市医院协会归档。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市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