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保障医疗纠纷中尸检工作的规范有序,确保尸检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准确,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医疗纠纷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并经2024年3月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6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31日

 

上海市医疗纠纷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纠纷中尸检工作的规范有序,确保尸检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准确,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纠纷中尸检工作应当坚持程序合法、实事求是、报告规范、结论准确的原则。

医疗纠纷中尸检机构和尸检人员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内医疗机构提出的尸检申请进行回避。

 

第三条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二章 尸检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医疗纠纷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规定的相应条件:     

(一)至少具有2名符合条件的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主检人员;

(二)解剖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贮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检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条件。

 

第五条  承担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具有病理学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主检人员应当在取得病理学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条件。

 

第三章 尸检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向尸检机构提出委托尸检申请。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死者近亲属拒绝签字的,视为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医疗机构负责联系尸检机构和协调尸体转运,并向尸检机构提供一份加盖送检单位印章的原始病历复印件以及尸检申请书。尸体转运按照本市遗体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医疗纠纷中尸检工作原则上不接受局部解剖病例。尸检机构认为确需行局部解剖的,应当由医患双方签字确认后实施,并注明解剖部位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  尸检完成出具尸检报告后,尸检中取出的脏器、组织将继续保存两年供复核时使用,两年后如家属不认领,则由尸检机构按医疗废物处理。

 

第十条  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参加尸检的法医病理学人员,其资质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携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双方当事人委派的代表在观察尸检过程中,不得干扰尸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尸检的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尸检操作应当按照系统解剖规范和流程实施。

 

第十二条  尸检流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尸检中应尽量保持整体外形完整,如有必要施行除常规尸检外而影响外形的解剖时,应当征得家属签字同意。

(二)如发现死因为法定传染病或疑似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通知申请人。

(三)如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的,应当及时上报公安机关。

(四)如存在放射性污染的病例,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五)依据临床病史和要求,应重视特殊样本的留取,如心血、股静脉血、胃肠内容物、气管分泌物、体液等。

(六)手术后病例的尸检,除常规检查外,要注重手术部位的关系,必要时请手术医生到场。

(七)新生儿或胎儿尸检具有特殊性,要求同时送检胎盘组织。尸检中应重视先天性畸形的检查。

(八)孕产妇尸检要注意妊娠与各脏器的相互关系,提供的信息予以重点检查。

(九)老年人尸检要注意生理性老化与病变的关系,多种疾病的相互关系。

(十)猝死病例的尸检应根据病史提供的信息分析多种死亡原因。

(十一)对传染病尸检应注意防护和消毒措施,尸检标本应按传染病分级管理要求保存。

(十二)尸检标本检查应照相留档,必要时摄像留档。尸检组织切片及蜡块应按住院和门诊病历档案管理要求时限由尸检机构存档。

(十三)尸检机构在做好尸体大体解剖后,应立即告诉申请人通知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应当在48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

(十四)尸检机构应当待病理组织学检查有结果后,出具尸检报告。

 

第五章 尸检报告的内容与规范

 

第十三条  尸检报告内容应包括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送检医院及科室、住院号/门诊号、死亡日期、尸检日期、报告日期);临床诊断;病理诊断和死亡原因。

 

第十四条  尸检报告的主体是病理诊断,其格式规范为二种模式,即按疾病的主次结构或按疾病的发生发展顺序。

 

第十五条  尸检报告应当阐明死亡原因和死亡机制,必要时应当附死亡原因分析依据的参考文献。

 

第十六条  尸检报告实行初检和复检双签名制。复检者应当具备病理学高级职称资格。

 

第十七条  尸检机构应当在尸检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尸检报告,特殊病例或需作特殊检查者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于涉外医疗纠纷中相关尸检,应当严格执行涉外规定,注重不同国籍的宗教、法律问题。涉外医疗纠纷中相关的尸检报告根据申请者需求应当附与中文一致的英文报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5日。

 

相关附件:

附件:尸检申请书.doc

 

《上海市医疗纠纷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保障医疗纠纷中尸检工作的规范有序,确保尸检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准确,更好地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尸检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医疗纠纷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一、制定背景

 

2009年,我委制定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规范了尸检申请、受理及相关操作流程,为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具体细化实施提供了依据,相关规定实施以来,充分保障了患者、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2018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提出了医疗纠纷中尸检相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切实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工作,印发了《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并对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条件提出了新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尸检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相关内容,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提出了环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等要求,对承担尸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了专业、职务职称、工作年限等相关要求。

 

(二)关于尸检的申请与受理。根据相关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管理规定》中对尸检申请和受理的流程进行梳理和要求,对于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填写《尸检申请书》,向尸检机构提出委托尸检申请,并提供原始病历复印件。同时,由医疗机构负责联系尸检机构和协调尸体转运。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或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的权利,但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并遵循相关规定。

 

(三)关于尸检的操作流程。根据医学伦理及尸检操作规范,尸检中应尽量保持整体外形完整,如有必要施行除常规尸检外而影响外形的解剖时,应当征得家属签字同意。《管理规定》对新生儿、孕产妇、猝死病例等特殊尸检对象,提出了各自的观察重点,并对尸检操作过程中发现的如传染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特殊情况作出了相应要求。

 

(四)关于尸检报告的内容与规范。尸检是明确患者死因的重要手段,尸检机构应当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此,《管理规定》对尸检报告的内容、格式以及出具报告的时限提出了相关要求。尸检报告应当阐明死亡原因和死亡机制,内容应包括一般情况,临床诊断,病理诊断和死亡原因。尸检机构应当在尸检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尸检报告,特殊病例或需作特殊检查者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内。

 

(来源:上海市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