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李女士(77岁)因腹痛等身体不适于中午到市医院就诊,该院对其进行了全血、尿液、血清检验,并做超声检查、X线检查。下午14:00时,就诊于该院急诊科,主诉急起腹痛7小时伴呕吐,体检示急性痛苦面容,腹部稍胀气,压痛反跳痛,腹肌稍紧张。辅助检查结果:B超、X线未见异常。初步诊断:腹痛待查:急性胃肠炎?粘连肠梗阻?给予李女士克林霉素、西咪替丁等药物静脉滴注治疗。静脉滴注结束后,李女士离开市医院。

 

当日下午17时,李女士又因“腹痛8+小时,伴恶心呕吐”到中医院内科就诊并办理了住院手续。查体示腹稍隆,右上腹可见一约10cm长纵行手术切口,腹肌稍紧张,左下腹、脐周剑突下压痛反跳痛。入院后予以抑酸护胃、润肠通便、胃肠减压等处理。晚19:05时,心电图检查示“窦性心律;短PR间期;异常Q波;ST段抬高;T波改变;QT间期延长”。

 

次日00:10时李女士突起烦躁、大汗,坐卧不安,诉腹部疼痛,呕吐黄色水样物。急查血常规示WBC:3.96×10^9/L,电解质基本正常。心梗标志物:CLMB18.12ng/ml,CTnI:0.2ng/ml,Myo>3000ng/ml,提示急性心肌梗塞。03:37时,心电图示“窦性心律;P增宽;异常Q波;中度ST段压低;显著ST段抬高;T波倒置”。05:06时,心电监护呈一条直线,心音消失,大动脉搏动消失,抢救无效,于05:47时临床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市医院和中医院均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9.5万元,中医院赔偿13万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患者符合急性循环衰竭、心源性猝死特点(如心肌梗死等),其自身心血管疾病是死亡的根本原因;市医院、中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延误诊治,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市医院过错参与度为10%左右,中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0%左右。

 

患方对鉴定意见中的医方过错参与度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另查明,两家医院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市医院认为患者离开医院后双方的医疗关系终止,其对患者在中医院发生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已经充分考虑医方过错并据此划分两家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且鉴定人也出庭作证,故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结合患者自身疾病及医方诊疗行为,酌定市医院及中医院各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判决市医院、中医院、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患者各项经济损失6千余元、9千余元、8万余元。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作为患方需要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除存在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法定推定过错的情形外,通常均需要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完成其举证责任。

 

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专业性较强,法官往往需要借助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因此鉴定机构作出的医方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意见,必然成为医患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通过医法汇《2023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数据显示,2023年涉及鉴定的二审判决书中,法院完全采信鉴定意见的案件占比高达94.33%。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案件占比仅为 6.32%,由此可见,在审判实践中启动重新鉴定难度之大。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除了申请重新鉴定之外,还可以依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辅助人”是法学理论界对诉讼法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一种称谓,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发表意见和评论的人。

 

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当事人参与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或者就相关专业问题发表意见,能够帮助法官查明客观案件事实,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鉴代审”现象的发生,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