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实则为一场辩论会,如何有力且有效地将我方观点传递至司法鉴定人,着实需要多年的经验积累。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是多种鉴定的总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主要涉及到的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伤残鉴定等,又由于在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都被称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的是医疗损害鉴定而非医疗事故鉴定,因此本文将着重介绍医疗案件的处理中医疗损害鉴定的相关问题。 

      医疗损害鉴定程序虽不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但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及复杂性,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医疗案件都要经过医疗损害鉴定来对专业性问题作出衡量。医疗损害鉴定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尤为重要的一环,当事人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而听证会往往对鉴定意见存在着关键性的影响作用,却又常常被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忽略。今天医法汇仅以此文,结合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对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程序中涉及到的问题汇总如下,希望能对在读的您有所帮助。

听证会的意义

 

      听证会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召开,一般由该案的司法鉴定人主持,先让医患双方各自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和理由,司法鉴定人可以对案件所涉的关键性问题进行询问,最终司法鉴定人依据双方陈述及自身的医学专业知识对鉴定事项在内心有个基本的衡量,因此,一般在听证会结束后大概就能预估到司法鉴定的结果了。在这样一个难得且重要的和司法鉴定人面对面沟通的会议上,如果当事人能够将其意见理性的表达,并且使司法鉴定人能够有效的接收,才能充分利用听证会达到力争最大权益的效果,而这些都是需要一定的经验和技巧的。

 

      严格来讲,听证会目前并不是医疗损害鉴定的必经程序,《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也未对听证会的举行作出强制性规定,不过一些地方法规中对于听证会事宜有明确提及,比如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明文规定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负责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主持;但人民法院不主张听证的情况除外。2015年1月20日生效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视情要求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举行听证会。2017年11月23日施行的《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也提到“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应当召开鉴定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陈述”。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司法局办公厅近期发布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专门条文涉及到听证会的规定事项,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目前已经施行的各地方法规,对听证会的具体程序等问题设定合理的制度规范。

听证会的程序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二) 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三) 双方当事人退场;(四) 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五) 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该规定虽然为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以此为参照,在实践中形成了相似的程序。同时,一些地方法规也在此基础上,对听证会的程序规定进一步细化,比如《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召开:

(一)宣布鉴定听证会纪律,核实医患双方身份,介绍鉴定人或者专家的姓名和专业职称等;

(二)询问是否需要回避,如医患一双或者双方提出的回避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暂停听证会,待人员确定后重新开始;

(三)按照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医患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四)鉴定人、专家根据需要向医患双方提问

(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体检,现场体检应当进行详细的记录。对未成年人身体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其监护人在场。对女性身体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六)医患双方退场,专家根据委托事项和争议要点进行讨论并签名。

 

      除此之外,该办法还规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在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召开7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书面通知委托人、医患双方、专家,并将鉴定材料送达专家。参加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的医患各方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者拒绝参加鉴定听证会的,不影响鉴定听证会的进行。”由此可见,《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对医疗损害鉴定相关各项事宜做出了细化的规定,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听证会该如何准备

 

1、书面陈述意见要重视

 

      书面陈述意见不仅有助于司法鉴定人理清基本事实,同时也是我方观点的精华,既然为精华,就意味着该书面陈述的内容“在精不在多”。该书面陈述的主要内容是要以专业文献以及相关书籍为依据,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进行分析论证。有些患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及医学知识,但通过查阅各种资料也对案件所涉及的医学行为有一些基本了解,再结合事实经过,将自己的意见洋洋洒洒写了几十页,结果还把鉴定人绕晕了。这些动辄几十页的陈述意见,多半内容都带有个人的感情色彩,而司法鉴定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其要居于客观的角度给出公正的鉴定意见,掺杂个人情感的陈述反而可能会直接被鉴定人排除在外不予考虑。因此,当事人在书面陈述中的意见,应当结合医学资料及法律法规,不要偏激,拒绝啰嗦,尽量用理性的语言简单明了地表述,这样更有利于司法鉴定人有效接受你的意见。

 

2、语言表达要适当

 

     有些当事人可能会认为,既然已经有了专业的书面意见,那开听证会的时候直接照着念就好了。其实听证会中绝不是读读书面意见那么简单。书面的论述是我方思路的体现,优点是语言专业且准确,逻辑顺畅且清晰,但缺点也是如此。鉴定人员作为医学专业人士,其召开听证会的目的绝不是听双方当事人机械的读一遍专业陈述意见,而是希望通过面对面的询问,了解真实情况及医患双方的想法,发现其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被固化思维误导的情况。作为当事人,在听证会中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语言表达的技巧,使鉴定人注意到你想要表达的重点,并将其列入参考范围。听证会实则为一场辩论会,如何有力且有效地将我方观点传递至司法鉴定人,着实需要多年的经验积累。

 

3、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由于患方当事人缺乏医学背景,其自认为的医疗过错问题经常会“跑偏”,甚至会揪住一个错误的点不放,这样反而会使鉴定人不耐烦,从这一方面来讲,具有强大医学背景的医疗机构会比较有优势。让患方当事人准确提出专业意见,确实有些强人所难,所幸的是,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对出席听证会的人员的身份作明确限制,因此,在参加听证会前,当事人可以自行联系相关科室的专家针对病历给出专业意见,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在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后,帮助出具一份专业的陈述意见,甚至可以直接委托医学专家或医疗律师,将听证会的所有事情都交给专业人士去做。

 

      尽管目前听证会不是必经程序,但司法鉴定机构一旦确定要召开听证会,当事人都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然而现状是很多当事人甚至代理律师,都认为听证会就是“走个过场”,以为鉴定的过程太过专业与其无关,草草的应付了听证会,仅仅期待着司法鉴定机构能够尽快出具最终的鉴定意见。忽视了听证会的关键性作用,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将自己置于了鉴定程序中的不利地位。关于听证会的事宜,医法汇团队将一些经验分享出来,希望能够与各专业人士进行深度的交流探讨,以期能更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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