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健康委,省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21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符合《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 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3〕29号)有关要求。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企业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人员参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执行。

申报人员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到基层服务经历认定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

(三)根据苏人社发〔2024〕21号文件有关要求,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卫生系列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和层级职称,其中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须提供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二、申报评审专业

 

2024年度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专业为112个(附件)。

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人员,所申报的专业须与本人执业类别相一致。凡与申报评审专业或执业类别不一致的考核专业成绩,一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其中,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学。申报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执业注册范围为中西医结合;

2. 取得中西医结合职称;

3. 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4. 取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5. 取得省级以上“西学中”结业证书。

 

三、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要求

 

202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专业应与卫生高级职称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一致,另选专业报考的应符合《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苏卫人〔2024〕8号)有关规定。

申报评审专业考核合格标准为60分。2022年、2023年、2024年卫生高级职称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合格的,可申报2024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免考和先评后考对象按苏卫人〔2024〕8号文件执行,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医师晋升副高职称前到城乡基层服务要求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以及《关于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卫医政﹝2023﹞17号)要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含参照二级医院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的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4个类别),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主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者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相关申报人员须提交《医师到基层服务情况鉴定表》,有视同或折算到基层服务经历的应提交《医师到基层服务时间折算/视同情况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要求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文件要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将逐步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妇幼保健院和民营医院)临床、口腔类别申报人员须提交近5年的住院病案首页数据。病案首页数据将统一委托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分析,结果作为评审时的重要参考。

 

六、其他要求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人才人事激励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9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评审作如下要求:

1.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其中因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县级、市级党委政府以及省级部门表彰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2.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视同为合格,视同完成下基层服务,视同完成认定一线医务人员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3.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工作总结,以及获得的表彰、记功、奖励等事迹材料可作为业绩成果提交评审。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政策倾斜仅限晋升高一级职称时一次性享受。

(二)社区卫生高级职称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单位所在的设区市发文申报、组织评审。

(三)自主评审单位的卫生高级职称由单位自主申报评审。

 

七、申报程序及时间

 

2024年申报工作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在系统内提交所有材料,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外,不提交其他纸质材料。

具体程序为: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并提交材料、单位公示、单位或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卫生健康部门与人社部门逐级审核。

(一)个人申报(时间为7月30日至8月28日)

申报人员登录江苏卫生人才网(www.jswsrc.com.cn)“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入口”进入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注册申报,按要求上传相应材料。8月28日24:00后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

1.申报人员对照本通知要求,根据“申报人员提交材料注释”(详见江苏卫生人才网)和系统提示,将申报材料原件扫描或拍照,制作成PDF文件分类上传。上传材料可在线预览,申报人员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

2.网上申报及上传材料完毕后,申报人员导出并打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携带相关原件材料,至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业绩成果、病案、工作情况表及佐证材料,由单位负责审核真实性,现场确认时不需提供。

3.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省卫生健康委将对送审业绩成果、病案等材料进行抽查。凡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二)单位公示(7天)

申报人员完成网上申报后,须经单位人事部门公示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单位要及时核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确认审核(时间为7月30日至9月3日)

县级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原件,到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进行确认。市级及以上单位申报人员到单位或主管部门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放弃申报。

工作人员对照原件,逐一审核网上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清晰可辨,并确认申报信息,在《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签名。经人社部门复核并在《申报表》上盖章。申报条件不符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

申报人员确认时应提供以下原件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

2.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应提交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3.现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或聘书(文);

4.表彰、奖励等材料;

5.医师申报副高职称应提交《医师到基层服务情况鉴定表》或《医师到基层服务时间折算/ 视同情况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提交的材料原件。

(四)设区市审核(截止时间为9月14日)

各设区市申报材料应经市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审核,并在申报表上盖章。试点省管县(市)仍按原渠道提交。

(五)省级终审

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审核通过人员在江苏卫生人才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交高评委会评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为不具备条件的申报人员提供网上填报的环境,并帮助解决在网上填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职称申报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切实做好2024年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工作。

 

附件: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专业一览表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8日

 

附件

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专业一览表

序号

申报专业

执业类别

 

序号

申报专业

执业类别

1

心血管内科(心电诊断)

临床

 

6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技)

 

2

呼吸内科

临床

 

66

中医内科

中医

3

消化内科

临床

 

67

中医外科

中医

4

肾内科

临床

 

68

中医妇科

中医

5

神经内科(脑电诊断)

临床

 

69

中医儿科

中医

6

内分泌

临床

 

70

中医眼科

中医

7

血液病

临床

 

71

中医骨伤科

中医

8

传染病

临床

 

72

针灸科

中医

9

风湿病

临床

 

73

中医耳鼻喉科

中医

10

普通外科

临床

 

74

中医皮肤科

中医

11

骨外科

临床

 

75

中医肛肠科

中医

12

胸心外科

临床

 

76

推拿科

中医

13

神经外科

临床

 

77

中药学

 

14

泌尿外科

临床

 

78

职业卫生

公卫

15

烧伤外科

临床

 

79

环境卫生

公卫

16

整形外科

临床

 

80

营养与食品卫生

公卫

17

小儿外科

临床

 

81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公卫

18

妇产科

临床

 

82

放射卫生

公卫

19

小儿内科

临床

 

83

传染性疾病控制

公卫

20

口腔内科

口腔

 

84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公卫

21

口腔颌面外科

口腔

 

85

寄生虫病控制

公卫

22

口腔修复

口腔

 

86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公卫

23

口腔正畸

口腔

 

87

卫生毒理

公卫

24

眼科

临床

 

88

妇女保健

临床

公卫

25

耳鼻喉(头颈外科)

临床

 

89

儿童保健

临床

公卫

26

皮肤与性病

临床

 

90

微生物检验技术(技)

 

27

肿瘤内科

临床

 

91

理化检验技术(技)

 

28

肿瘤外科

临床

 

92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技)

 

29

放射肿瘤治疗学

临床

 

93

病案信息技术(技)

 

30

急诊医学

临床

 

94

口腔医学技术(技)

 

31

麻醉学

临床

 

95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技)

 

32

病理学

临床

 

96

地方病控制

公卫

33

放射医学(医学影像)

临床

 

97

心电图技术

 

34

核医学

临床

 

98

脑电图技术

 

35

超声医学

临床

 

99

消毒技术(技)

 

36

康复医学

临床

 

100

输血技术(技)

 

37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临床

 

101

全科医学(中医类)

中医

38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临床

 

102

中西医结合内科

中医

39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临床

 

103

中西医结合外科

中医

40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临床

 

104

中西医结合妇科

中医

41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临床

 

105

中西医结合儿科

中医

42

临床营养

临床

 

106

介入治疗

临床

43

医院药学

 

 

107

重症医学

临床

44

护理学

护士

 

108

危重症护理

护士

45

内科护理

护士

 

109

疼痛学

临床

46

外科护理

护士

 

110

院前急救

临床

中医

47

妇产科护理

护士

 

111

医院感染

临床、中医

口腔、公卫

48

儿科护理

护士

 

112

营养技术(技)

 

49

病理学技术(技)

 

 

 

 

 

50

放射医学(医学影像)技术(技)

 

 

 

 

 

51

核医学技术(技)

 

 

 

 

 

52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技)

 

 

 

 

 

53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技)

 

 

 

 

 

54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技)

 

 

 

 

 

55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技)

 

 

 

 

 

56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技)

 

 

 

 

 

57

卫生管理

 

 

 

 

 

58

普通内科

临床

 

 

 

 

59

结核病

临床

 

 

 

 

60

老年医学

临床

 

 

 

 

61

职业病

临床

 

 

 

 

62

计划生育

临床

 

 

 

 

63

精神病

临床

 

 

 

 

64

全科医学

临床

 

 

 

 

 

来源:江苏省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