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一则“世界首例艾滋病免疫基因编辑婴儿出生”的新闻,不仅引发了一波关于伦理的思考,同时也将艾滋病再次带入了大众的视野。同时被曝出的“艾滋病患者报复社会,恶意通过性传播艾滋”的新闻,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社会的恐慌。相比“谈艾色变”的过去,近几年,在各大网络平台的科普下,人们对于艾滋病的认识不再停留于只知道其简称为HIV,也进一步了解到艾滋病其实是一种可防可治的“慢性病”,并且和艾滋病患者日常的接触是没有问题的。研究表明,艾滋病通过性传播的概率是比较低的,而真正危险的则是通过血液传播,概率高达92.5%。

关于艾滋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小编在此就不再赘述,相信大家近期也已经看到过很多更权威且通俗易懂的医学科普文章,但医法汇毕竟是个专注于医事法律的团队,在看到艾滋病的血液传播率这么高的时候,敏锐地想到这一定也是医疗纠纷的高发区!事实上,从平时接待的咨询以及曾经办过的案件来看,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案例确实不在少数,那么因输血感染艾滋病而产生的医疗纠纷究竟该如何处理,下面就以一真实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案件的经过很简单,2005年一周岁的小亚因交通事故入住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接受了四次输血。2014年小亚被检测为HIV阳性,后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在小亚父母提交的2005年小亚在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中,人民医院对小亚四次输血的配血报告单中均无献血者姓名和血瓶号,且四份报告单上注明的时间与医嘱单上的输血时间存在差异,亦无相应的检验报告。

 

现代医学已经明确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有三种,即性接触、血液接触和母婴传播。本案中,经对小亚父母进行HIV-AB初筛检测,小亚父母双方的检测结果均为HIV-AB阴性,后经法院委托对小亚的人身处女膜是否破裂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小亚的人身处女膜完整。在排除了性接触、母婴传播的可能后,小亚感染艾滋病的主要途径是血液接触,即因输血造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机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在输血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及血液提供机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有医疗机构及血液提供机构在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血液合格的情况下,才能以此抗辩不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输血是治疗疾病的方法之一,目前临床上血液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由血站供血,二是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因此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也应分两种情况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之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同时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因此,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用血登记制度,且必须严格履行输血前的检验、核对制度,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本案中,正是由于医疗机构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血液来源的合法性,致其处于诉讼不利地位,最终法院判决人民医院承担50万余元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在使用由血站提供的血液时,医疗机构应当举证证明其血液是通过用血申请程序调用、领取且来源合法,医疗机构只负责审查领取的血液制品是否符合所需血型、规格,并不对血液制品本身进行检验,而相对应的,提供血液的血站应当承担证明血液采集、管理及血液质量的合法性,否则,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艾滋病的潜伏期短至数月,长则达十五年,虽然目前医学水平仍达不到准确筛选出血源中的HIV携带者,但血液及血液制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资源,与我们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纵然医学复杂,医疗机构及血液提供机构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关于血液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采供操作和管理,尽量避免HIV通过血液传播危及患者的生命健康,同时也可以预防输血感染类医疗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