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食品发〔202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贯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指导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职责,加强能力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疾控局制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
2024年8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和“大食物观”理念,为做好新时代食品安全和营养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食品安全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对我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卫生健康系统承担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是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是助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卫生健康部门的重要业务支撑和专业技术力量,在疾控体系机构改革中,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疾控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相关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2014年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需要,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制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历时一年余的研究起草过程中,国家卫生健康委认真听取了相关部门、地方卫生健康委以及有关专家、一线疾控机构卫技人员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与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了《细则》。《细则》对疾控机构现有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进一步进行了梳理和细化,新增加了营养健康工作职责,旨在指导各级疾控机构明晰责任,持续抓好机构和能力建设,保障法定职责任务有序衔接和推进。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一章五十四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工作内容提出了制定依据和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第三章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及风险评估细化了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工作内容。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自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内容。
第五章食品安全标准技术管理细化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企业标准备案、跟踪评价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第七章营养监测评估和第八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是根据健康中国建设、合理膳食行动等要求新增的内容,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的国民营养计划、合理膳食行动、不同人群营养监测评估及食物成分监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九章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备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并对技术培训和质量评价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十章保障措施和第十一章附则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的必要保障措施,提出建立顺畅有效工作衔接机制等要求。
附表包括1个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选配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建议清单和1个营养调查现场设备建议清单。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以《细则》为指导,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相关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职责和任务,不断增强履职责任感,提升履职能力,加强履职保障,夯实履职基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助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公共安全,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健康中国战略目标实现。
(来源:国家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