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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因怀孕到被告甲医院行剖宫产手术,分娩一女婴。五年后,原告在被告乙医院处行剖宫产生育二胎。术后原告常觉腹部疼痛,后到丙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在原告腹部盆腔取出异物,诊断报告为:送检均质蓝染无定形物及增生纤维组织。原告赵某将甲医院与乙医院诉至法院,经鉴定,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异物取出的位置在原告腹部盆腔,结合原告曾经两次剖宫手术的事实,而两家医院并无证据否定,故可推断该异物为手术时遗留的纱布。虽然原告经过两次剖宫手术,但乙医院提供的病历中手术记录明确记载“干纱布擦净宫腔两遍,…清点器械纱布无误后,可吸收线逐层关腹”,甲医院主张其手术中使用的也是干纱布且没有遗留,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据此判决甲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甲医院不服上诉,认为:1、原告不能确定损害事实发生的医院,没有证据证实是上诉人的治疗行为造成了损害,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原告只能主张实际损失的费用,医疗费应是实际支出无法弥补的部分,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不是原告的损失,依法不是原告应当主张的权利。

法律简析

一、医疗机构的责任如何界定?

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办公厅于2010年发布了《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对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患者离开手术室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第八条规定“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归入病历中保管,非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由手术室负责保存一年。”同时,国家卫健委于2018年发布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亦明确了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基本要求,即“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和标准化流程。2.手术安全核查过程和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当纳入病历”。

本案中,患者与甲、乙医院均存在诊疗关系,取出的异物位于患者腹部盆腔,可认定该异物为手术时遗留的纱布,患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医院由于缺乏病历记载,无法证明其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实施了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因此在诉讼中承担了不利后果,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另外,甲医院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实施手术核查制度、病历记载不完善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及相关医护人员也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

当然,并非所有的纱布遗留都属于医院的过错,利用纱布压迫进行止血在临床上应用也比较广泛,例如在妇产科手术中,会有产后出血用纱布止血的情况,但一般是在手术后24-48小时取出。此时医务人员要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与患者或亲属做好沟通与告知,待患者出血情况改善后及时将纱布取出,避免遗留物给患者造成二次伤害。

二、患者可否主张赔偿新农合报销部分的医疗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关于患者能否主张赔偿新农合报销部分的医疗费问题,目前实践中仍存有争议。本案两审法院均认为,在新农合制度下,参保者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案中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是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前者为合同之债,后者为侵权之债,两者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原告依法可以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已报销部分的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因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有且仅有一份,且患者通过新农合报销医疗费时需要提供该收费凭证,由此导致无法举证证明要求被告医疗机构赔偿的医疗费。此情况下,患方可以到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提取医疗费报销清单,并加盖部门公章,该清单可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用以证明医疗费的数额。

三、结语

近年来,纱布遗留体内引发的医疗纠纷数量不在少数,遗留物容易影响病情的恢复,引起脏器不同程度的感染及伤害,甚至有一部分患者因遗留物感染而死亡,该问题已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与议论。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卫生管理规范,避免因疏忽大意给患者造成二次伤害。正如内科专家张孝骞教授所说“行医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病人把最宝贵的生命交给了医院,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稍一粗心大意,就有可能致人伤残,甚至危及生命。所以医疗工作不能有半点马虎和轻率。”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