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医法汇医疗律师张勇

案例一

患者因受凉后出现头颈连带肩背部疼痛,活动受限,行动不便,伴有左侧上下肢萎软无力,不能站立,左手麻木,身体疲软等状况到甲医院就诊,查体为颈4、5棘突处有压痛,甲医院对患者进行牵引、推拿、针灸、电疗、小针刀以及配合经脉注射和口服中草药等方法治疗, 10天后患者发现自己左半身失去知觉,不能活动,2天后转入乙医院治疗,诊断为脊髓型颈椎病、四肢不全瘫,乙医院对其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恢复良好,左侧肢体肌力较术前明显恢复。患者认为甲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情形,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医院赔偿。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属于“脊髓型颈椎病”,已具备手术指征。此病症不宜采用推拿、按摩治疗。甲医院连续10天对患者进行推拿、按摩,违反了诊疗常规,与患者的四肢不全瘫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二

患者因颈部疼痛、活动受限到甲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颈椎病,院方给予推拿、拔罐等治疗。患者返回路上感觉不适,同行人员通知治疗医生到场,医生认为病情严重遂拨打120急救,患者被送至乙医院处住院四天,出院诊断为急性脊髓压迫症。同日转入丙医院继续治疗,入院诊断为颈椎管占位和颈椎病。丙医院为患者进行了颈椎后路减压内固定术,术后1月出院。因患者出院后截瘫,重新入住乙医院康复治疗。原告认为甲、乙医院延误了手术时机,遂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定意见认为:甲医院颈椎病的诊断正确,但其病历书写不规范无法判断其治疗手段是否得当。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符合颈5-7节段硬脊膜外血肿压迫脊髓所致的临床特点,该病情与推拿治疗行为有关,与甲医院具有主要因果关系。乙医院的诊疗行为基本符合常规,但存在病历书写简略、病情告知存在瑕疵等不当,未能及时安排手术治疗存在一定过错,与患者损害存在轻微因果关系。

法律简析

一、牢记禁忌症,按摩需谨慎

在生活压力倍增的当下,许多人开始出现颈椎、腰椎不适等现象,推拿、按摩也成为了社会大众越来越热衷的一种治疗方式,但其中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比如上文提到的两个案例,对于已经出现严重病情的患者来说,推拿、按摩可能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作为医疗机构,更要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治疗,并做好病案记录。《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第五十一条“按摩科(室)工作制度”中第1条规定:“ 医师(士)应详细了解病情,认真填写病案,明确诊断,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由此可知,按摩科(室)面对前来就诊的患者,首先应当对患者病情进行明确诊断,熟知推拿、按摩治疗方式的适应症和禁忌症,避免因不当按摩给患者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甚至瘫痪。案例一中,被告医院在患者仅查体为颈4、5棘突处有压痛的情况下,即对患者进行牵引、推拿等治疗方式长达10天之久,期间一直未予明确诊断。而后患者被诊断为脊髓型颈椎病,不宜采用推拿按摩治疗,最终被告医院因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承担了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做好病历记录,规范诊疗过程

根据《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四条之规定:“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中医四诊情况,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同时,医疗机构亦应对患者的病情及诊疗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及证候演变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案例二中,两家被告医院均因病历书写不规范,缺乏对患者体征检查记录,未见完善相关辅助检查,也未见对取穴部位、操作手法的相关描述,致自己处于诉讼中的不利地位。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书写病历材料,是每个医疗机构都应当执行的准则,尤其在一些推拿、按摩诊所,对病历材料未予足够的重视,埋下了引发医疗机构甚至败诉的隐患。

三、结语

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说:“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生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 医生和病员之间是相互协作的关系,疾病是他们共同的敌人。在具体的诊疗活动中,由于患者个体的差异性,同类病症的治疗方法也会有所不同,正如本文两个案例,均涉及颈椎病,但不同类型的颈椎病,治疗原则亦有所不同。对医方来讲,“高度注意义务”应贯穿诊疗过程的始终,规范初诊过程,详细记录病历,牢记诊疗禁忌,在客观医疗水平下尽量提高患者的痊愈率。对患方来讲,要辩证的认识医学的发展,将复杂的医学问题交给医生,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通过这两个案例也给读者一个警示,低头族、伏案族、电子族都是颈椎病的高发人群,小小的颈椎病也有可能会造成偏瘫的严重后果,建议在日常生活中适时做一些颈椎后伸锻炼及仰头运动,如抬头看天花板、旋转颈部、耸耸肩、扩扩胸等。我们在文末附了一张肩颈操的示意图,工作累了时不妨起来运动一下吧!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