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医法汇医疗律师张勇

“手机一键下单,护士上门服务”,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约护士”在北京、上海各大城市逐渐兴起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为规范“网约护士“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及试点方案,确定今年2月到12月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等6地试点“互联网+护理服务”。

虽然我国一直在加大对医疗的投入,但是在目前拥有2.5亿老年人口的现状下,外出看病并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排队挂号不说,消耗在路途中的时间精力也是很让人头疼的事。互联网医疗作为一项新兴的产业,使患者足不出户就可以预约护士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因此备受老年人的青睐。据央视《焦点访谈》报道,现在市面上出现多种网约护士提供上门服务,月入不菲。“互联网+护理”既整合了护士资源又为有需求的人员提供了刚性需求,其目前市面上的模式大多是通过手机APP在线下单提供护理服务,包括打针、输液、静脉采血、留置针输液、导尿、普通换药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患者大量的时间精力,但是同时也凸显出诸多的漏洞问题,本文现就上门服务的网约护士资质问题和患者的安全保障问题进行相关法律分析。

网约护士的资质问题

《护士职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即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只能在注册地实施护理工作,不能在医院以外的工作地点实施护理工作。而“互联网+护理服务”最大的特点就是提供“上门服务”,并不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实施护理工作,致使存在很大的监管漏洞。国家卫健委出台的《“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规定,提供网约护士的主体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因此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才有资格提供网约护士服务,且其派出的网约护士必须先由医疗机构进行遴选,并且需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以确保派出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能够满足实际护理工作的需要。在该文件出台之前,诸多网约护士APP平台的运营者系直接与护士个人达成合作意向,而非与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非法行医,而挂靠在该平台的“网约护士”擅自在第三方平台上注册接单,也会被认定为擅自增加或者变更执业地点,根据《护士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会对其处以限期改正、警告或者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等处罚。

患者的安全保障问题

“网约护士”服务的对象大多是急需上门的特殊患者,是一些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属于高风险人群。患者正常的就医途径是在医疗机构内进行诊疗护理,出现任何医疗问题都会及时通过医疗设备及医务人员进行救治,但若网约护士在护理过程中患者病情加重,在没有相关医疗设备及医生在场的情况下,患者的安全该由谁来保障?根据《“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中的相关规定,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权利。试点医疗机构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网约护士属于医疗机构派出的服务人员,患者和网约护士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是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一旦出现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互联网+护理服务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方案的要求,做好病历材料的采集存储,“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建立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机制,一方面可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防范医疗法律风险。

结语

《“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方案》一出台,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网约护士的个人安全成为该制度下最令人担心的问题。方案中对此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比如要求服务对象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为追踪系统、配备一键报警装置等,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政府有关机关也应当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制度与技术并行,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规范发展,才能更有助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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