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医法汇医疗律师张勇

案情简介

李医生给患者实施手术过程中因被针刺破左手指感染丙肝病毒,被确诊为丙型肝炎致肝硬化为由,向省人社厅申请工伤认定,但却因“是否超出一年的工伤认定期限”有争议未被受理。为了这份工伤认定,官司从中院、省高院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院裁定驳回省人社厅的再审申请。这意味着,省人社厅需依法对张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处理。为了工伤认定,维权历时三年,最终回到起点。

法律简析

一、何为职业暴露?

自1984年世界上报道了首例由于职业暴露被感染HIV的事件以来,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已成为医疗领域中的一个引人关注的职业性问题。在职业暴露面前,临床医护人员普遍存在防护意识淡薄的问题,在工作中不注意防护,职业暴露且暴露后处置不当的情况屡有发生。所谓“职业暴露”,是指由于职业关系而暴露在危险因素中,从而有可能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种情况。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从而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类职业暴露。而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又分感染性职业暴露,放射性职业暴露,化学性(如消毒剂、某些化学药品)职业暴露,及其他职业暴露。

从2015年开始,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设立“HIV职业暴露关爱项目”,其初衷是为了加强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的防护,改善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的医疗保健需求,崇敬他们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旨在加强对医务人员和人民警察的卫生防护及保健关怀。医护人员虽然以救死扶伤为天职,但自身却要面对缺乏保障的感染高危环境。更让他们困惑的是,一旦被感染,申请工伤认定还需大费周章,让医务人员雪上加霜。本案中,李医生为了一纸工伤认定,官司从中院、省高院,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且不看最终的结果是如何,但是漫漫维权路耗费的时间精力也是不可估量的。

二、职业暴露下医生的权益如何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其中规定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津贴或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使是未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一般医务人员,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疾病感染,也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的李医生,是在给患者实施手术过程中因被针刺破左手指感染丙肝病毒,按照前述分析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由于不了解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导致维权路漫漫,耗费了本可避免的时间和精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结语

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但是医护人员的健康保护等职业卫生及安全规范的完善同样重要,医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亦要重视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于医疗机构来讲,其在加强医院管理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保护,让医务人员能够心无旁骛地钻研业务,更好的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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