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吴女士(59岁),3年前体检时医生建议其对右侧乳房结节进一步检查。随后在某大学医院进行乳腺穿刺手术,手术共在其右乳腺取了8次病理组织,该组织装入检验玻璃瓶内,贴上标签序号,并与其反复确认名字。术后3天接到医院的病理检查报告:(右侧乳腺穿刺)浸润性乳腺癌。为了进一步确诊,吴女士从该医院借出部分病理切片,委托某医院复检,结论为浸润性乳腺导管癌二级。4天后吴女士到北京某医院就该组织切片再一次进行病理分析,结果仍为浸润性乳腺癌。次日入住该医院,2天后进行了右乳全切手术及右侧前哨淋巴结活检术,术后出院。1个月后该医院告知其手术取下的组织与某大学医院提供的穿刺组织检查结果不符。
2个月后,吴女士与某大学医院共同到鉴定机构就切片组织DNA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提供的病理切片组织非吴女士本人,而且DNA与医院提供的其他5人组织也无法匹配确认。医院认可鉴定意见,建议吴女士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吴女士遂向北京某法院起诉某大学医院及北京某医院,鉴定意见认为某大学医院将其他患者的组织错误地当做吴女士穿刺活检的乳房组织进行检验,导致病理诊断错误,该过错与其右侧乳房缺失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考虑为全部责任;北京某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临床诊疗常规;伤残等级为八级。吴女士撤诉返回家乡法院重新起诉,要求某大学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北京复诊费用、定期专项检查费、心理康复费、医疗美容修复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32万余元。
法院审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将吴女士及他人样本混淆,导致其被错误诊断为浸润性乳腺癌,并行右乳全切手术,给其身体、心理造成巨大损伤,对其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且经市医学会鉴定,医方医疗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完全责任。北京复诊费用、定期专项检查费、心理康复费、医疗美容修复费、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无法确定数额,可按实际发生另行主张,判决赔偿吴女士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吴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一审法院未就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医方归还在该院取下的病理组织部分进行审理,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认为,吴女士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时间是一审最后一次开庭结束之后,二审审理中吴女士也针对该问题进行陈述,经法院分析评判,对该上诉请求不予处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在医疗领域,每一个环节都关乎患者的生命健康与未来。然而,一起因医疗机构样本混淆引发的医疗事故,却让患者吴女士的人生发生了巨大转折。这起事件不仅给吴女士带来了身体与心理的双重创伤,也为整个医疗行业敲响了沉重的警钟。
医疗机构因诊断需要取自人体的组织应按病理送检项目要求,及时完整送病理科检查。而病理科则是疾病诊断的重要科室,负责对取自人体的各种器官、组织、细胞、体液及分泌物等标本,通过大体和显微镜观察,运用免疫组织化学、分子生物学、特殊染色以及电子显微镜等技术进行分析,结合病人的临床资料,做出疾病的病理诊断。
在医疗诊断中,病理切片是确诊疾病的关键证据。医疗机构对样本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循规范流程,确保样本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样本一旦混淆,就如同在黑暗中迷失方向的船只,必然导致错误的诊断和治疗决策。然而,在本案例中,医方在样本管理上出现了严重失误,将其他患者的组织错误地当做吴女士的穿刺活检组织进行检验,直接导致了错误的病理诊断,进而引发后续一系列不必要的治疗,最终造成吴女士右侧乳房缺失的严重后果。这种失误不仅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权,也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声誉。
医疗机构病理科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保证病理诊断质量。同时,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标本接收、储存、处理、病理诊断、报告发放以及试剂、耗材、仪器使用和校准,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结果等内容,该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按照病历管理和会诊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病理切片、涂片等资料的借阅和会诊制度。制定病理诊断差错的识别、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及时发现差错,分析产生的原因,防止再次发生。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本案例中,吴女士在一审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后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超过了法定期限。加之吴女士要求医院归还手术切下的病理组织,这一诉求触及医学伦理与法律规定的交叉地带。目前关于归还病理组织的具体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在实践中,病理组织往往作为医疗诊断和研究的重要资料,由医疗机构保存。如果要求医疗机构归还病理组织,可能会面临一些实际问题,如病理组织的完整性、保存条件、后续处理等。因此二审法院经分析评判,对其上诉请求不予处理。
对医疗机构而言,应将医疗质量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认识和执行能力,杜绝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唯有将核心制度从“墙上的标语”变为“手上的习惯”,方能在法律与伦理的天平上,托起患者的生命重量。医疗无小事,合规需匠心——这既是对法律的敬畏,更是对生命的尊重!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