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医法汇医疗律师 张勇

导语

据相关媒体报道,4月28日,贵州贵阳一女子称怀孕被男友抛弃,跪求医生给她做人流手术。医生同情其遭遇,免费为她进行了手术。次日,女子赖在诊室里向医生借钱,遭到拒绝后还拿起水果刀进行威胁,要医生赔她孩子,自己的悲惨是医生造成的,还放狠话威胁医生。该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一阵热议,被广大网友戏称为现实版农夫与蛇,下面从法律角度对该事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法律简析

一、关于人流的决定权

“小李说,她2017年第一次做人流的时候就是来的这家医院,当时医护人员对她都很好,现在她是走投无路了才想到来这里求助。”

“我成年了,我可以自己签字,我也可以承受所有的责任。虽然我现在没有钱,但是我以后会努力的把这个钱补上,我自己以后也会好好照顾好我自己,不会让自己受这样的伤。”

分析小李能否自主决定人流的问题,其实就是探讨小李生育权的行使。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人身权,生与不生,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妇女享有独立决定权。同时《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女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对是否人流有自主决定权。

二、关于知情同意权

“正常流程应该是家属或者她的男朋友同意来签字,并且有家人来照顾她。”

“事发当天的值班护士小张告诉记者,医护人员马上想办法联系她的父母,她的父母一听到她名字就把电话挂掉,她们担心她父母以为是诈骗电话,还要女子亲自来接电话,但她的父母仍旧不予理睬。随后,又联系了女子的男友,但电话无法拨通。”

患者的病情究竟该告诉谁?医院又该听从谁的决定?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一直是医疗机构搞不清楚的问题。《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由此可见,知情同意权的主体首先是患者本人,只有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才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本事件中的医方内部规定了人流手术需联系患者家人及男友的工作流程,但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医疗机构只需向患者本人履行知情告知义务。因此根据目前媒体的报道,医院在联系不到患者父母及其男友的情况下,向患者本人履行知情告知义务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三、关于“医闹”的处罚

女子手术后留在医院打点滴,直到下午,女子打完点滴后又一次冲入医生办公室,要求曾主任借她 200 元钱。” 她可能一直要不来钱,就着急了,还要挟曾主任,要主任赔她孩子,而且两年前那次手术的费用也要还她。” 护士小张说,“女子一直在坐在那里不依不饶,严重影响了其他病人的看诊。”直到她听到保安说了一句:” 报警 “,她立刻站起身来,不知从哪里拿出了一把小刀,比划着说:” 谁让你报警!” 双方僵持了几分钟后,保安将她手中的刀夺走。“你今天不让我在这里也没关系,改天我等你下班,随你怎么玩。”小李似乎并没有打算就这样结束此事。据了解,目前医院已为曾主任放假,避免女子再次上门骚扰。

对于医闹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同时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子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可能会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较重,可能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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