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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举行深化交叉执行、规范执行工作情况暨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附:案例+答记者问)

医疗纠纷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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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化交叉执行、规范执行工作情况和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介绍了人民法院深化交叉执行、规范执行工作情况。


交叉执行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近年来执行工作的重点,备受社会关注。推行一年半以来,人民法院通过交叉执行化解了许多重案、难案、骨头案,取得了显著成效,并逐步成为执行条线常态化、长效化的日常工作。截至2025年3月31日,全国法院交叉执行案件近30万件,取得实质进展或化解近15万件,执行到位金额将近1600亿元。今年,主要抓了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着力案件化解。交叉执行的目的是真真切切为老百姓化解矛盾纠纷,因此,必须坚持实效导向,做实案件化解工作。以最高法院执行局为例,今年1月,专门启动了交叉执行攻坚“双百”涉民生案件暖冬行动,聚焦200件小标的涉民生、涉执信访和带财终本案件,发挥引导作用,努力将交叉执行的效果百分之百的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二是进一步强化条线指导。借鉴法答网、案例库在统一法律适用、强化条线指导方面的带动作用,逐步归结和整理了交叉执行工作中的关注点、疑惑点,编发交叉执行问答,回应关切,指导实践。第一批解决的问题包括案件发现、追责问责、奖励激励、信访处理、立结案要求、程序衔接等内容。三是进一步聚焦案例引领。好案例会说话,是法律适用的“活教材”,今年1月,最高法下发了今年首批(累计第五批)10个先进典型案例和10个追责案例,一方面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另一方面倒逼执行规范提升,力争实现“发布一案、教育一片”。

正是在以交叉执行为代表的各项执行重点工作的推进下,2024年执行整体工作才历史性地实现了“三升三降”,对此,张军院长在今年两会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已经做了阐释,即执行到位率、执行到位金额及信用修复人次上升,首次执行案件数、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及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次下降。今年第一季度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依然保持了“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一是“立审执协调”机制运行更加顺畅,执行难源头治理打通内循环。继2024年保全案件同比猛增30.8%后,今年第一季度延续了同比增长34%的良好势头,而且环比逐月递增,人民法院内部的“立审执协调”机制已经成型。二是打击失信和规范执行齐头并进,助力激发市场活力。2024年失信名单人数实现十年来首次下降,而今年一季度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名单39.42万人次,同比继续下降9个百分点,同时完成信用修复超40万人次,失信名单人数延续了2024年的负增长趋势。人民法院通过积极作为,为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助力。三是财产变现效率提升,为提振消费提供新动能。一季度,网络司法拍卖成交量9.82万件,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成交率64.54%,同比上升6个百分点,呈现“双升”态势,反映出随着国家存量政策和一揽子增量政策协同发力,财产变现处置工作效率提升、效能释放,为稳市场、促消费提供更多增长动能。四是执行质效高位巩固,群众获得感持续增强。一季度,执行完毕率44.32%,执行到位率56.74%(较去年全年分别增长4.19和2.45个百分点),双双保持高位,同时,执行案件平均结案时间72天,环比稳步缩短,群众获得感稳步增强的基础不断夯实、更加坚实。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下,执行工作取得了新发展、新成效,但是,相较于人民群众的期盼,依然存在有差距、跟不上、不适应的问题,其中,执行规范化的问题尤为重要,既是基础性,更具有整体性,是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牛鼻子”。最高法将坚持两手抓,一手抓质效,突出效率、效能、效果,牢牢盯紧群众的获得感;一手抓规范,坚持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狠抓规范执行。

最高法将用三年左右时间持续推进执行工作规范提升。初步打算是,第一年进行重点问题排查整改,各地法院执行部门自我检视、对照规范、找出问题、立行立改;第二年进行规范创优活动,先进带动后进,优秀带动薄弱,比学赶帮超,创造形成依法执行、规范执行的大环境和良好氛围;第三年落实监督强队伍,以更加健全的执行制度、更加规范的执行行为、更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持续增强人民群众执行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年不是“一阵风”,更不是搞特殊执行、特别执行,而是从日常抓起、从经常做起,以常态化求长效化,以一支健康、文明、优良的执行队伍扛起“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担。

本次发布的是第45批指导性案例,也是自2010年指导性案例制度建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


一、本批指导性案例的编选背景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关乎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关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2024年,全国法院共执结911.82万件案件,执行到位金额超过2万亿元,积极推动将胜诉当事人“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服务法治社会、诚信社会建设。同时,执行领域目前仍面临案件高位运行、去存量压力大等困难和问题。执行实施类案件尽管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争议不大,但通常面临查人找物难、执行处置环节多、处理流程复杂、协调配合难度大等难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因案制宜、因地制宜,创新思路、方法、机制以有效推动执行工作开展。为进一步统一执行工作标准,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同时也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执行领域改革部署积累更多有益实践经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单位的指导、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精心组织编选了本批指导性案例。


二、本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

与以往指导性案例不同的是,本批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旨在总结提炼一批有效推进执行工作的经验做法,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理念、机制、方法等方面的指引与参考。本批案例共6件,具体而言:

指导性案例251号至253号是涉及交叉执行工作的案例。


提级执行是交叉执行的方式之一。对于何种情形下应当提级执行,需要结合执行法院和执行案件具体情况,因案施策,达到精准适用的效果。特别是在行为类执行等案件中,要注意用好提级执行。指导性案例251号“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即是一起在拆除涉知识产权侵权生产设备领域,采取提级执行方式顺利执行的案件。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山东某化工公司等负有销毁侵权设备等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是跨省执行案例,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又发现案涉生产设备具有易燃易爆属性,拆除的专业性强、难度大、成本高;而且,双方当事人在四川、广东等地还存在3起关联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表达了希望一体处理所有纠纷的意愿。因此,本案仅靠基层法院执行,难度较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执行,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当事人最终达成包含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款、案涉设备继续使用等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既成功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胜诉权益,又实现已投入生产设备的合法利用。基于此,该案例的执行实施要点进一步细化了执行案件中应当提级执行、督促执行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对于拆除涉知识产权侵权生产设备类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形式代替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促进相关生产设备合法利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这体现和贯彻了对知识产权既要加强保护也要重视运用的理念,对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的执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已分别立案执行,集中执行便于各方当事人参与、便于兼顾各方当事人权益的,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人民法院集中执行。为此,指导性案例252号“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结合案例具体情形对集中执行的适用作出了进一步指引;同时明确,在确定执行法院过程中,被执行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可以将案件指定至具有破产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推进执破衔接。


对于异地执行,实践中一般侧重于将案件中的个别相对简易的事项委托异地法院办理,如冻结、扣划、过户等,但整案异地执行需要更高层次的统筹协调。鉴此,指导性案例253号“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明确,因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不能有效推进,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更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同时明确,被执行的财产涉及民生工程,且需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协助配合的,执行法院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在保留必要资金维持民生工程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妥善采取执行措施。


指导性案例254号至256号进一步细化了人民法院规范文明执行工作理念和方法。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的手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同时,执行不意味着只突出强制性,而是应当在严格依法推进执行工作的同时,贯彻规范文明执行的工作理念,兼顾执行的“力度”与“温度”。


以往,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即便债务人愿意主动将其被保全财产用于偿还债务,通常只能采取两种措施:一是解除保全措施后再由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二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前者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的风险,后者会影响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也会造成债务人的信用减损。为此,有地方法院探索了“以保代执”措施,即对于被保全的款项,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执行前,可以根据申请依法对该款项作出扣划裁定。这样既能让债权人快速兑现胜诉权益,又能避免给自动履行的债务人的征信带来不利影响。指导性案例254号“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即是一起法院采取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措施顺利执结的案例。本案例对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措施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具体适用条件;同时明确,被保全人向法院申请采取该措施全额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对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以最小成本取得最佳效果,考验着我们的能力和智慧。指导性案例255号“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执行实施案”中,生效判决确定了被执行人腾退房屋等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不配合执行,还纠集家属亲友围堵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为维护执行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将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以涉嫌拒执犯罪风险预告的形式告知被执行人,向其发出“惩戒警告”,告知其在指定的日期前仍不腾退房屋的,法院会依法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之后,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日期前自动履行了腾房义务,执行法院综合考量其情节,决定不予移送公安机关作刑事处理。该执行工作方法有效避免了对抗升级,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综合效果良好。当然,对于仍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严肃惩治抗拒执行等行为,切实维护生效判决权威。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实践中,在涉同一小区大量车位的执行案件中,如何理解和把握上述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256号“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执行实施案”便涉及处置同一小区大量车位的执行考量问题。本案例中,执行对象涉及某一小区的73个车位,且小区车位紧张,住房与车位配比约为1:0.3。为此,执行法院根据民法典上述立法精神,制定了分零拍卖而非整体处置的方案,即首先针对小区业主开展拍卖,每户业主只能竞买一个车位。有车位流拍的,再针对不特定竞买人开展拍卖。通过这样的执行方式,既最大限度保障了胜诉当事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落实了民法典规定,满足了利益攸关方小区业主的需要。


总之,本批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的集中体现,提炼总结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对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做实做优新时代执行工作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法〔2025〕4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4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等六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51-256号),作为第45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办理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4月7日



指导性案例251号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知识产权/提级执行/执行和解





执行实施要点





1.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区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统筹协调等情形,导致案件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提级执行、督促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执行。


2.对于拆除涉知识产权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形式代替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促进相关生产设备的合法利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化工公司)等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案涉技术秘密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销毁项目中案涉设备(销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有关设备中包含案涉技术秘密的部分)和持有的案涉技术秘密资料,并连带赔偿四川某化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9800万元(币种下同)。因山东某化工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四川某化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由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控、划拨,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但判决确定的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设备及技术资料的行为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并且,销毁案涉生产设备的难度极大:设备涉及上万个精细零件,不易精确锁定拆除范围;设备具有易燃易爆属性,操作不当易引发严重化工污染;国内具备相关拆除资质的公司极少,且从未有过类似拆除作业的先例;设备地处外地,需要进行跨区域协调。同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存在3起关联案件,均系由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义务与本案相同,被执行人亦未履行;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诉讼标的高达6亿元。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予以督办,对本案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进度节点,进行统一指挥、调度、管理;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级执行等执行方案,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明确“一揽子”解决当事人在四川、广东共计4起关联案件的执行工作思路。之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提级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及山东省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引导当事人最终达成包含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款、案涉设备继续生产经营等主要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结果





2024年1月28日,四川某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化工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一揽子”解决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1起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的2起案件。2024年8月,山东某化工公司将和解协议约定的4.4亿元全部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2023)川01执4918号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





执行理由





本案为知识产权领域行为类执行的疑难复杂案件,采取何种执行方式和策略引导、促成执行和解,推动矛盾纠纷“一揽子”化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是推动本案依法妥善处理的关键。


其一,关于执行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限期执行,也可以指令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直接提级由本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广东、四川另有3起重大关联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表达了希望一体化解所有纠纷的意愿。同时,被执行人与侵权设备均在外省,强制拆除案涉生产设备专业要求高、国内没有拆除先例、安全风险大。因此,依靠原执行法院的力量,开展跨省、跨部门协调显然具有较大难度,难以保障执行的效率和效果,有必要通过提级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顺利、高效办理。


其二,关于执行措施。作为执行依据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明确,销毁有关设备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简单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非最佳方案。案涉设备具有易燃易爆属性,拆除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操作不当会引发严重化工污染;强制拆除案涉设备将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且会影响相关产业链,对企业生存、职工就业和当地经济发展都会造成一定影响。而案涉生产设备具有可持续生产的条件,不属于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如能得到许可,则可以合法继续使用,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既能维护侵权企业的生存、保障企业职工的就业,也能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最大化,无论是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显然都更好。并且,通过支付侵权赔偿款并就继续实施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从而取得合法使用有关技术设备的授权,同样能够实现裁判要求和维权目的,是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需要特别注重采取的执行措施。鉴此,人民法院加强协调,通过多方联动、多案协同等方式,找准利益平衡点,引导双方达成和解,通过协商确定技术许可使用费等,为权利人提供依法收取技术许可使用费的“积极价值”,代替强制拆除侵权设备的“消极价值”,促成案涉生产设备合法、持续利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74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修正)第1条、第8条



指导性案例252号


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指定执行/执破衔接





执行实施要点





1.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已分别立案执行,由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


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可以将案件指定至具有破产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推进执破衔接。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浙江萧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银发支行)与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12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进行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约人民币1亿元(币种下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曾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经某银行银发支行申请,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继续查封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被执行人的车辆、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并启动对被查封财产的评估程序。某银行银发支行对前述被查封的厂房享有抵押权。


2021年8月,因行政区划调整,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被执行人所在地从杭州市萧山区划入杭州市钱塘区。2022年,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3件涉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因公司财产均被萧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钱塘区人民法院又陆续受理上百件浙江某新材料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在行政区划调整前,有28件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主要资产亦被萧山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且正在处置过程中,导致钱塘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件陷入僵局。


此外,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六家关联企业总负债40亿余元,已资不抵债,并已向钱塘区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


为“一揽子”解决该系列案件执行问题,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将萧山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上述28件案件指定由钱塘区人民法院统一执行。


钱塘区人民法院出于执破衔接的工作考虑,对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被执行人的案件开展全盘梳理,并召集被执行人、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座谈。经调查,该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前景较好,潜在偿债能力较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





执行结果





2024年1月22日,钱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114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在重整程序中,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企业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对职工工资在内的7000余万元债权清偿进行安排,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6月18日,钱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114破1-6号之二民事裁定:批准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六家关联企业的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执行理由





本案中,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已分别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又向人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如何依法统筹推进、稳妥办理系列执行案件,如何协调执行程序与预重整程序的关系,需作特殊考量。


其一,以指定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的方式有效推进执行工作。通过指定执行,将原属不同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同一被执行人系列案件集中至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执行,能够有效解决因多头执行、强制措施重叠、执行思路不一导致的“执行难”等问题。本案中,涉及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被执行人的主要债务及抵押权债务的多个案件在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因行政区划调整,后有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在钱塘区人民法院执行,且浙江某新材料公司向钱塘区人民法院提出了预重整的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钱塘区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有关系列案件,可以整合资源,在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统筹预重整阶段的协商谈判,帮助被执行企业摆脱困境、实现重生,更好地实现涉企执行案件的清理与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


其二,畅通执破衔接机制,助力企业再生。对于经营困难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可以通过加强立审执协调等措施,分类施策,推进执破衔接。对于资不抵债且确无救治必要和可能的企业,依法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及时进行出清;对于一些有潜力、有前景的企业,应当尽力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危机。本案中,浙江某新材料公司虽然已经资不抵债,但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行业前景较好,潜在偿债能力较强,具有挽救价值,有关预重整方案也已经得到多数债权人支持,具备重整可能。依法适用破产重整,不仅有助于该公司造血重生,也能最大限度公平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债权实现的综合成本,有利于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74条第2款



指导性案例253号


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指定执行/执行和解





执行实施要点





1.因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不能有效推进,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更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2.被执行的财产涉及民生工程,且需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协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引导各方达成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保留必要资金维持民生工程正常运转。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某实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某净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丘某炎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041万余元(币种下同)及相应利息。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并经民事调解书确认。因惠州某净化公司、丘某炎未履行付款义务,惠州某实业公司向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惠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惠州某净化公司和丘某炎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被执行人惠州某净化公司注册地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丘某炎名下登记的四处不动产亦均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惠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丘某炎名下的上述不动产。经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由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丘某炎名下登记的四处不动产均设立了抵押权,且不动产的价值明显不足以覆盖抵押权人的债权,对其拍卖属无益处置;被执行人惠州某净化公司承接政府污水处理工程,负责惠阳区淡水城区60%的污水处理,享有应收工程款的债权。该工程款由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惠阳区住建局)按月分期支付到被执行人惠州某净化公司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但案外人惠州某商业银行惠阳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惠阳支行)对上述应收工程款享有质押权。被执行人用接收的工程款维持企业经营、推进污水处理工程,并按月偿还质押权人某银行惠阳支行的债权。在惠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惠州某净化公司接收工程款的账户后,申请执行人惠州某实业公司多次申请强制执行该工程款。惠阳区住建局认为,若强制执行该工程款,将直接影响企业污水处理工程进度,进而影响淡水城区近20万居民的正常生活,亦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为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保障居民正常生活,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维护质押权人合法权益,惠阳区人民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质押权人进行协商,引导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7月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约定:在保障惠州某净化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相关污水处理项目正常建设及质押权人债权按月受偿的前提下,由惠阳区人民法院按月分4期逐步扣划惠州某净化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应收工程款共计967万元,并发还给惠州某实业公司;惠州某实业公司同意放弃对利息的追偿,并同意解除对惠州某净化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和丘某炎名下不动产的查封。





执行结果





2023年10月,惠州某实业公司收到最后一笔款项,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执行理由





本案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外地,且涉及民生工程,为保障执行工作顺利推进、稳妥开展,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统筹协调。


其一,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推进执行工作的,可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为更加有效推进执行工作、保障胜诉人合法权益,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惠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的财产均在惠阳区,遂报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的考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由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其二,被执行的财产涉及民生工程的,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处理。本案中,惠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的工程款涉及当地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强制执行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进度,进而影响当地居民正常生活乃至生态环境。惠阳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属地法院优势,一方面积极协调住建部门配合法院推进案款执行工作,另一方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质押权人进行协商,释法明理,引导各方寻求利益平衡点,最终达成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和解协议。


通过指定执行并积极协调有关方面,本案既最大限度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企业争取了发展空间,同时保障了有关民生工程顺利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74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修正)第1条、第8条



指导性案例254号


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财产保全扣划实施/自动履行/审执衔接





执行实施要点





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基本案情





在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健康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体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厦门某健康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7月24日裁定保全福建某体育公司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币种下同)的财产,其中19万余元系银行账户资金。2024年10月24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福建某体育公司向厦门某健康管理公司支付7.5万元款项。随后,福建某体育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以保全账户资金足以履行债务且无其他周转资金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扣划其保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案涉债务。厦门某健康公司对此履行方式无异议。


经查,福建某体育公司无其他涉及诉讼和执行的案件,其保全扣划申请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海沧区人民法院依法准许福建某体育公司的申请,并作出扣划裁定,裁定载明本案财产保全实施情况、调解书履行内容和期限、当事人申请及保全账户已控制资金等情况。





执行结果





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2024)闽0205民初4139号民事裁定:划拨、提取福建某体育公司名下被保全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7.5万元。2024年10月29日,海沧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保全案件对福建某体育公司被保全账户实施扣划,将全部款项发放给厦门某健康公司,并向福建某体育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执行理由





对于被保全的款项,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执行前,可以依法对该款项作出扣划裁定(以下简称为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措施)。这种措施可以使债权人在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尽快实现债权,债务人亦可在不产生执行成本和不影响征信的情况下履行债务,符合双方的利益需求,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在操作中需要强化审执协同,并注意防范可能存在的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其一,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有利于充分发挥财产保全的制度功能。财产保全制度系通过限制被保全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实现对债权人诉讼利益的保障,制度要旨在于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财产保全方式为“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效果在于实现对被保全人财产的控制,而非处分。受保全措施性质所限,以往,即便债务人愿意主动将保全财产用于偿还债务,通常也只能采取两种措施:一是解除保全措施后再由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二是待判决生效后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前者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的风险,后者会影响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也会造成债务人的信用减损。事实上,被保全人自愿履行并申请人民法院扣划保全款项,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保全制度宗旨,有利于推动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及时履行,最大化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节省执行成本,因此,执行立案前,对被保全人申请扣划保全款项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准许并扣划被保全人相应款项。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其二,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当事人申请在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的,应当向其释明虚假诉讼等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提交承诺书;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要主动检索、核查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情况,若发现债务人有其他涉诉案件或者执行案件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关保全扣划措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



指导性案例255号


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抗拒执行/风险预告/自动履行





执行实施要点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发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风险预告,告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基本案情





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甘0503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明某腾空、返还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涉房屋,并支付相应房屋占用费、物业费等。宣判后,明某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甘05民终58号民事判决:维持腾空、返还房屋的判项,同时对房屋占用费、物业费等数额作出调整。判决生效后,明某拒不履行。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麦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其限期腾退案涉房屋,并支付执行款。期限届满,明某拒不腾退。后麦积区人民法院又张贴腾房公告,责令明某在指定的日期前腾退房屋,明某仍拒不配合执行,并纠集家属亲友围堵执行现场,引起数十名群众围观,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为维护执行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麦积区人民法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以涉嫌拒执犯罪风险预告的形式正式告知明某,向其发出“惩戒警告”,告知其拒不腾退房屋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如其在指定的日期前仍不腾退案涉房屋,人民法院会依法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将明某投入的天然气安装费折抵部分房屋占用费。





执行结果





明某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前将案涉房屋腾空并移交给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支付折抵后的房屋占用费、物业费等。2021年10月21日,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503执732号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





执行理由





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采取何种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其一,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执行,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据此,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并视情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的手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其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注重规范文明执行。强制执行应当公平、合理、适当,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执行。本案中,明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不配合腾退案涉房屋,并纠集家属亲友围堵执行现场,对抗人民法院执行,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人民法院基于规范文明执行的考虑,向被执行人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风险预告,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预先告知明某,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明某虽然前期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但在被预告法律风险后,出具履行承诺,并在指定的日期前腾空并移交案涉房屋、支付相关费用,综合考量其情节,不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执行工作方法有力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



指导性案例256号


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大量车位/业主优先/分零拍卖





执行实施要点





人民法院处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大量车位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综合考量所涉车位性质、小区车位配比、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分零拍卖等处置方案。





基本案情





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渝019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建筑公司)向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实业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33.05万元(币种下同)及相应资金占用费126.69万元;潘某对重庆某建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重庆某建筑公司、潘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某实业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区的车位,共计73个。案涉车位所在的小区建成于2004年,小区有5栋楼房,共计445套住房,住房与车位配比约为1:0.3。案涉73个车位均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位处于承租人租赁使用状态。案涉车位由被执行人潘某于2009年一次性购买取得。潘某目前并非小区业主。车位被查封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重庆某实业公司向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处置。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立法精神,为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同时确保案涉车位能够顺利拍卖成交,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决定,在车位整体拍卖和分零拍卖两种处置方式中优先采用分零拍卖的处置方式,并在具体实施方案上作了进一步细化。具体而言:(1)针对小区业主开展拍卖,每户业主只能竞买一个车位。若仍有车位流拍的,针对不特定竞买人再次开展拍卖;(2)作为车位承租人的业主符合竞拍资格的,在同等条件下对租用车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执行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渝0192执737号之八执行裁定,对73个车位进行拍卖。在针对小区业主的拍卖过程中,案涉车位成交61个,成交均价为8.53万元,剩余车位在针对不特定竞买人拍卖过程中全部成交,成交均价为8.46万元。成交后,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完成相应车位的过户手续。拍卖案款扣除相应税费后,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执行理由





本案依法规范执行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置案涉大量车位。


其一,车位的处置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规定体现了对业主权益予以优先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本次司法处置涉及大量车位,应当根据上述立法精神,综合考量案涉车位性质、小区车位配比、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既要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落实民法典相关规定精神,依法保障大量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二,关于对案涉车位进行整体拍卖还是分零拍卖的问题。本案中,小区的住房与车位配比约为1:0.3,车位紧张,且拟拍卖车位均处于由小区业主租赁使用状态。从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角度出发,对案涉车位的处置宜采取分零拍卖的方式。如果进行整体处置,通常只有一个竞买人竞买成功,即便该竞买人是业主,也将导致大量车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难以得到保障,大量无车位业主的购买车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其三,关于竞买人范围和顺序的问题。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仅包括业主对车位享有优先购买、优先承租以及优先使用等权利,还蕴含当业主的合理需求未被满足时,不能将车位任意处置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当然,在“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基础上,应当准许将车位出售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既有利于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也避免对被执行人权益造成不必要影响。因此,在具体拍卖环节上,优先由小区业主参与竞买,拍卖流程结束后,有流拍车位的,再针对业主以外的不特定竞买人开展竞拍,兼顾保护小区业主、胜诉当事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6条


如何促推执行工作全面规范提升?

最高法执行局、研究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202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化交叉执行、规范执行工作情况和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问:指导性案例251号至253号系3件涉及交叉执行工作的案例,既有下级法院报请,也有上级法院依职权审查,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执行过程中怎样精准发现应当交叉执行的案件?


答:交叉执行是好钢,要用在刀刃上,着力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因此,精准发现案件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案件发现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执行法院主动发现案件。执行局负责人要承担起关键少数作用,定期组织对案件进行评查,对于被执行人主体特殊、外部干扰大、财产在外地不便执行等案件,依法向上级法院报请交叉执行。上级法院可以提级执行,以排除干扰,或者开展协同执行,汇聚辖区不同法院力量,共同推动执行。在交叉执行30万案件中,提级执行占比约5%,协同执行占比约22%,各地法院通过交叉执行化解疑难案件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二是上级法院强化监管。上级法院要监管长期未结案件、群众信访案件,抽取积压多年的待执案件开展交叉执行。对同一被执行人涉多起执行案件的,可以研究是否开展集中执行。同时,上级法院要全程指导,强化督促,确保件件取得实效。

最高法院下发“双百”案件后,定期督促指导,一批涉民生积案得以化解,受到群众点赞表扬。如,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张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最高人民法院督促执行,执行法院多方查找、摸排蹲守,成功拘传被执行人并促使其自动履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深受感动,表示:“这么多年的案件,法院还没有忘记”。


问:今天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性案例254号是关于强化法院内部“立审执”协调配合的,请问开展这项工作的原因、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成效都有哪些呢?


答:最高法院党组和张军院长高度重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在不断推进执行联动工作的同时,明确提出要畅通完善法院内部治理机制,通过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等不同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凝聚起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整体合力,这是落实“抓前端、治未病”要求的务实举措,也是坚持系统观念,全局谋划、整体推进审判执行各项工作的重要方法。为此,去年8月,最高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印发《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要求建立“立审执一体化”协调机制,在具体举措上,概括起来主要为:强化保全措施应用,加强风险提示和释明引导,开展关联案件检索和信息通知,突出裁判文书主文可执行性,强化审判部门判后督促履行义务,探索保全财产直接扣划,推进财产自行处置,稳慎推进“执破衔接”,强化执行异议化解和滥用异议司法规制。您刚才提到的指导性案例254号明确,对于被保全的款项,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执行前,可以根据申请依法对该款项作出扣划裁定。这种保全财产直接扣划的实践探索,即是“立审执”协调配合的举措之一。


我这里有几组数据,可以比较直观反映“立审执一体化”协调机制成效。一是2024年在全国法院各类案件总量仍然增长的情况下,申请执行案件下降6.3%。二是在执行案件数量下降的情况下,执行完毕率40.13%,增长5.13个百分点,执行到位率54.29%,上升8.1个百分点。三是保全案件同比增长30.8%,民事裁判自动履行率同比增长6.2个百分点。四是执行到位金额2.3万亿元,同比增长3.5%,相当于GDP的1.73%,更多真金白银装进老百姓的口袋里。这些实实在在的数据表明,“立审执”协调配合对于进一步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需要长期坚持、不断深化。


问:请问,人民法院如何依法打击拒执行为?


答:执行工作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手区分失信失能,恢复市场主体活力;一手严厉打击“老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十年来,移送拒执犯罪案件12.1万余件,追究刑事责任3.7万余人,拒执行为得到有力震慑。但相对于庞大的执行案件数量而言,相对于不少案件因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难以执行而言,打击拒执犯罪还存在效率不够高、规范化运行还有距离等问题,人民群众获得感需要进一步提升。为此,在中央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强化规范指导,去年十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组织各地开展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


第一,进一步提升打击拒执精准性。被执行人为了抗拒执行,常常在诉讼开始后就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以执行。对这些行为,可以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予以调查,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案外人虽然不是被执行人,但亦应尊重生效裁判,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对拒执违犯罪行为依法从轻情况的处理,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亦要承担相应责任,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加大力度打击严重破坏执行秩序的拒执行为。对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拒执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第三,强化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综合防治。一是强化立审执衔接配合。立案审判阶段,通过对当事人自动履行提示、拒不履行法律后果的风险告知,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二是灵活采用非刑事的执行强制措施。通过依法纳入失信、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措施,尽最大努力促进执行。三是对拒执犯罪行为依法从轻情况的处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多批指导性案例,有力促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工作的整体情况,以及今年的重点工作有哪些?


答:案例指导制度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等方面的重要功能。自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截至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45批256件指导性案例。其中,刑事案例42件,占比16.4%;民事案例150件,占比58.6%;行政案例32件,占比12.5%;国家赔偿案例11件,占比4.3%;执行案例21件(含本批6件),占比8.2%。十多年来,指导性案例数量不断增长,指导作用更加凸显,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


为集中解决某一审判执行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近年来,指导性案例逐步采取以专题形式发布为主。特别是,在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运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年度指导性案例工作计划制度,统筹指导性案例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结合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和审判实践突出需求,更有针对性地提前谋划好、有序落实好案例指导工作。

2025年,除了发布本批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外,我们还将重点围绕生态环境保护、数据权益保护、金融安全维护、知识产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等专题,以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的突出问题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为落实指导性案例工作计划,我们将持续引导广大法官提升案例意识,不断加强案例发现培育机制,做好指导性案例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的衔接,充分发挥案例库对指导性案例的孵化功能。持续在案例工作中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同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引领功能,服务和保障法治中国建设。


问:我们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要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执行工作规范提升"三年行动,为什么要开展这样一个行动,具体有哪些安排,重点要规范哪些内容?


答: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持续高位运行,执行案件环节多,“精耕细作”难度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在案多人少压力下,不规范执行问题时有发生,在有的地区甚至还比较突出,需要下大力气加以整治和规范。为此,我们组织开展“执行规范提升”三年行动。前面已向大家介绍了开展专项行动的初步打算,围绕规范制度、制度执行、队伍建设等内容,下一步还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确保执行规范制度更加完善。我们已组建专班,调研起草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纪要,对突出争议问题进行规范,进一步统一执行规则、明确执行尺度,强化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导向和实践效果。同时,注重运用“法答网”“案例库”的制度成果,为执行人员办案提供制度性权威参考。本次发布的案例,是首次有执行实施案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具有标杆意义。截至目前,入库执行案例数量已达338件,对规范制度完善也将起到强有力的重要作用。

确保制度执行更加精准到位。专项行动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对易发、多发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立案、查控、处置、案款管理等进行全流程规范,着力解决制度规范落地见效问题。比如,区分失信和失能,推进失信惩戒精准化、精细化;规范案款管理,专门组织开展了案款审计;开展财产线索核查不及时问题专项整治,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财产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调查、搜查等多种调查措施,尽最大限度查人找物,尽最大努力及时兑现当事人权益。

确保执行队伍更加廉洁担当。专项行动将执行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聚焦解决队伍建设突出问题,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作风,积极回应当事人合理诉求,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以及“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现象发生。同时,做实严管就是厚爱,从严监督管理,持续推进执行领域正风肃纪,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当然,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执行规范化建设永远在路上。专项行动是新阶段的新起点,我们将积小胜为大胜,及时总结经验,持续推动执行规范化建设成果长效化、制度化。在此,也诚恳邀请在座各位记者朋友监督执行工作,为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多提宝贵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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