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医疗律师 张勇

案情简介

甲整容医院官方网站宣传称:自从奥美定危害被曝光之后,国家陆续出台政策,官方指定了多家清奥医院对奥美定受害者进行补救,尽最大可能还原受害者们应该健康身体。权威清奥专家介绍,甲整容医院便是官方指定清奥中心,是当前中国奥美定注射丰胸并发症研究的学术机构,通过与国际权威学术医疗机构的广泛合作,已成为奥美定修复再生医学材料的研究中心与临床示范基地。经过近九十年的不断摸索和临床钻研,甲整容医院可成熟地将注射物联合包膜整体取出,奥美定残留物取出率达99%以上,成为国际奥美定修复的标杆,全球瞩目。

看到该宣传后,李女士前往甲整容医院要求将5年前注射填充面部的奥美定材料取出。甲整容医院经检查,当日为李女士施行“下颏、眉弓、上下唇、耳垂注射材料取出术”。之后,再施行“1.鼻部注射材料取出、2.鼻中隔延长(人工骨、鼻中隔)+耳软骨垫鼻尖、3.假体隆鼻术、4.眉间垫高、5.口角上扬”。术后李女士面部仍然残留大量奥美定,李女士认为甲整容医院存在编织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李女士陷入错误认识而接受整形手术,遂将甲整容医院诉至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告法》要求整容医院返还整形费用并承担整形费用三倍的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甲整容医院的宣传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虚假宣传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甲整容医院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李女士要求甲整容医院返还整形费用及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甲整容医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告法》判决医方承担三倍赔偿法律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上诉。

法律简析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的医疗美容行业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美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医疗美容机构的依法执业问题也成为我国医疗纠纷领域的焦点问题,下面就以本案为例,对医疗美容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对医疗美容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要求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医疗美容机构首先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规范其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医疗美容项目等基本准入资质。其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规范执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同时《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又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再次,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医疗美容机构亦应当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严格保管和书写病历材料。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2、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3、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另外,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二、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规制

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前,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而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可能会受到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甚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三、医疗美容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医疗美容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是本案中的焦点问题。因美容引起的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判例上也有不同见解,实践中应对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进行区分。如前所述,医疗美容是采用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属于医疗行为。而生活美容仅限于“身体护理”“面部保养”等非侵入性的美容服务,常见于生活中的“XXX美容院”其不属于医疗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据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应限于“生活消费”的目的,即适用于因生活美容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明确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的适用范围。本案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特别法,其适用范围应限于“生活消费”的目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本质上属于医疗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经二审法院释明,李女士表示坚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原判,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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