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胡某因贲门失弛缓症入住被告医院,入院八天后医院为患者行内镜下贲门环形肌切开术,术中出现了气胸、皮下气肿,并出现心脏骤停、血氧饱和度急剧下降,医院为患者行胸腔穿刺置管引流术、超声引导下右股静脉穿刺置管术,两周后为患者行气管切开术。患者住院62天后出院,出院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肺复苏术后、肺部感染、气胸(左侧)、食管破裂、贲门失弛缓症(POEM术后)、深静脉血栓(右髂外)。

诉讼中患者申请司法鉴定,请求对过错以及伤残分别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一、对于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评估:术前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无禁忌症;术前准备不足,表现在:未请胸外科会诊、胃镜室的抢救设备不足,如无除颤器;此类手术出现气胸,属于手术并发症,应与手术操作程序缺陷存在某种关联性;该手术的复杂程度相当高,应当有副高或以上的麻醉医生参加手术,本例手术中,麻醉医生的资质配备欠妥,尤其是年资高一些的麻醉医生不该离开工作现场(据医方称,存在管理因素);发现病情变化时,血氧饱和度51%,心率54次/分,应认为医疗方对并发症的发现不及时,同时高年资麻醉医师未能在第一时间参与并组织抢救。二、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本例患者目前状况系手术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抢救遗留为“植物人状态”,此类并发症的发生是应尽量避免但无法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不排除有手术操作因素、术前准备不足;亦存在患方手术自身的风险因素。并发症发生后,抢救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现和抢救的及时性,本例发现时,血氧饱和度51%,心率54次/分,使患者未能得到及时的抢救处理。综上所述,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还存在该手术自身风险的因素,建议医疗方的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目前后果的主要因素。关于伤残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患者胡某目前状况构成一级伤残;目前处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目前状况需要完全护理依赖,需要2人长期护理。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中所述的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表现,该手术的复杂程度相当高,应当有副高以上的麻醉医生参加手术,在此情况下,麻醉医生的资质配备欠妥,且年资高些的麻醉医生中途离开工作现场,高年资麻醉医师未能在第一时间参与并组织抢救,该行为无论从医生职业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都是难以容忍的,医生应当视病人生命为重,但是麻醉医生置患者的生命于不顾,离开工作现场,严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并且造成了患者目前严重的损害后果,被告医院应当按照8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患者胡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应当按照8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患者胡某主张医院应承担本次事故的90%责任,理由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植入医疗器械、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者治疗措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将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本案中,医院为患者行内镜下贲门环形肌切开术,为复杂程度相当高的手术,根据《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2011年版)关于手术前管理制度的规定,手术医师确定应当按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执行。重大手术及各类探查性质的手术须由有经验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或科主任担任术者,必要时须上报医务科/处备案。

麻醉环节对手术的顺利进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手术过程中患者生命体征的监测以及对患者的抢救都由麻醉医生负责,因此麻醉科医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制度规定,做好本职工作。麻醉包括临床麻醉、痛疼治疗及心肺复苏,具备麻醉专业的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的医师方可独立实施授权范围内的各种麻醉操作。根据《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之职责》(卫生部2011年版)中关于“手术中管理制度”及“麻醉科工作制度”的规定可知,担任麻醉的医师有如下义务:术前,均应当访视患者,对全身情况进行麻醉前评估(ASA风险评估),确定麻醉方式,开好麻醉前医嘱;复杂特殊的患者应当进行科内或多科参与的术前讨论,共同制订麻醉方案,对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发生的困难和意外做出估计,便于做好麻醉前的准备工作,并在术前访视和讨论的基础上完成麻醉前小结。术中,麻醉医师按计划实施麻醉,严格执行技术操作常规和查对制度,在麻醉期间要坚守岗位,术中密切监测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做出判断和处理,不得擅自离开患者。严格三级医师负责制,遇有不能处理的困难情况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并与手术医师商量配合处理。认真填写麻醉记录。术后,麻醉科医师要对实施麻醉的所有患者进行麻醉后评估,尤其对全麻术后患者,麻醉科医师应当严格依照全麻患者恢复标准确定患者去向(术后恢复室或病房或外科监护室),并对重点患者实行术后24小时随访且有记录。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本案中的被告医院,一是在手术复杂的情况下,术前未行会诊,未进行疑难病例讨论,致手术准备存在不足,影响手术操作及效果;二是未严格按照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手术,关于手术麻醉医生的资质配备欠妥,属于医院管理上的疏漏,在责任认定方面对医疗机构造成了不利影响;三是未严格遵守麻醉科工作制度,高年资麻醉医师在手术过程中擅自离开手术现场,使患者未能得到及时的抢救处理。综合三方面的过错使医疗机构在责任认定方面承担了不利的后果,最终承担了近三百万的赔偿责任。

每一例败诉的医疗纠纷,尤其在对患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的案件中,不仅医疗机构要承担巨额的赔偿,同时相关责任医护人员的心理也会承担巨大的压力,甚至执业生涯因此受到影响。医疗行业是希望与意外并存的行业,我们不能苛求医务人员具有起死回生的超能力,但医事法律规定及医学诊疗规范是现代医疗行为的底线,打破底线势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希望各医疗机构能够以本案为戒,加强实施本院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安全,让医患关系不再紧绷。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