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11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在“健全无偿献血激励机制”一项中提及“各地应当探索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该通知一经发布,即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对于将无偿献血纳入征信系统是否合理,网友众说纷纭。


(图片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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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析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最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针对的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2014年国务院在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规定要全面推进社会信用建设,而对于医药卫生领域,要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理念,坚持仁心仁术的执业操守。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征信系统的建设已经对医药卫生行业的专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作出了具体要求。对于献血者而言,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且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对无偿献血者的奖励措施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血液法》中规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而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在医药卫生领域中进一步对社会公众的无偿献血行为作出了激励性的规定,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从某些层面来讲,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公众无偿献血的义务强制性。

《通知》中之所以作出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的倡议,本质是为了提升临床血液供应安全水平,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在临床血液供应的安全问题中,血站及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也不容忽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临床血液供应安全的保障是血站、医疗机构等医药卫生领域专业机构及人员的行业责任,也是社会大众积极无偿献血、为从源头上增加血液供应尽一份力的社会责任,相关政府单位应当健全无偿献血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宣传教育,稳步拓展无偿献血模式,以恰当的激励制度调动社会大众的无偿献血意识,才是保证血液临床供应安全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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