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介入诊疗技术管理,促进适宜技术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委组织对心血管疾病介入、综合介入、外周血管介入和神经血管介入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8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8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8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2.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3.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4.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1月15日


相关链接: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解读

一、修订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以介入、内镜技术为代表的微创治疗技术快速发展,技术种类和临床应用范围不断扩展,技术手段更加成熟。目前,随着我国分级诊疗体系不断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人员力量、技术能力明显提升,部分介入类技术已经在基层医疗机构推广应用。为规范相关介入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推动相关技术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我委组织对原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
  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对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条件、医务人员条件、技术管理要求做了适当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医疗机构的准入审批和医疗机构等级限制,明确了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设备设施、人员环境及管理要求,强化了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二是取消了医务人员的审批备案,强化了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要求,明确了培训基地建设条件、培训人员资质、考试考核要求及能力认定条件;三是加强了对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将相关技术纳入手术分级管理,并对手术分级管理目录进行了指导推荐。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该如何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培训和政策宣贯,根据规范要求及时调整管理政策,加强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监测和评估结果,促进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持续改进。将相关技术纳入省级限制类技术管理的省份,要结合本规范制订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做好相关技术临床应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工作,保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
  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推荐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完善本机构手术分级目录并强化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分级授权管理工作。严格对照规范进行自查,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要立即停止相关技术临床应用并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定期对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评估,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不断提升医疗技术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

(来源:国家卫建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