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给“陈厅长”治病的#李跃华医生#被查】的消息登上热搜,事情源于湖北司法厅原副厅长陈北洋在致歉信中提到其一家三口感染新冠病毒,被李跃华医生治愈,并且信中介绍说“他治愈了相当多的带病毒的发烧患者,前天他的治疗效果之事已惊动了中央高层,已给有关方面专门作出批示。”

3月1日晚,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一份《关于李跃华、张胜兵治疗新冠肺炎等相关情况的调查报告》在网上传出,据该调查报告显示,李跃华并的主要问题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其所开设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其自创发明的专利药品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行医,已责成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在疫情紧急的当下,该调查报告一经公布,李跃华便被推到了网络舆论的风口浪尖,其治疗新冠病毒肺炎的方法成为网友关注焦点,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李跃华究竟是神医还是非法行医的争议言论。

虽然李跃华为陈北洋等3人治疗所用的“穴位注射剂”已经获得了《发明专利证书》,但从调查报告公布的事实来看,李跃华涉嫌以下三种违法行为:

一是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的调查报告,李跃华《医师执业证书》的编码不符合目前国家编码规则,在“医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查阅到李跃华的相关信息,且经查湖北省卫生厅认定医师资格的鄂卫发[2001]104号文件以及其后陆续补发的认定文件,亦未查出李跃华的名字。因此李跃华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涉嫌非法行医。《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了非法行医罪,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但非法行医入罪的标准为“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甚至“造成就诊人死亡”,其中“情节严重”包括:(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就目前的调查报告来看,李跃华是否造成就诊人健康损害尚不确定,因此其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尚不能进行评判,但从行政责任角度,其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未及时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目前网民对该调查报告颇有争议,认为当地医疗机构调查不深入,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处理问题机械教条,脱离实际,回避了李跃华的治疗方法、治疗效果究竟如何这一社会大众高度关切的核心问题。网民需要看到的是一个有说服力的调查报告,要用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来衡量它的客观效果,要以理服人,于法有据,调查被告应当多用事实,少用评价,避免出现类似《我不是药神》的剧本重演。

从有利于疫情防控角度来看,我们建议有关部门继续深入调查,对其自创发明的“自体疫苗”疗法进行实证调查,通过调查李跃华治疗过的患者,查明其诊治的患者是否为新冠肺炎,该患者经其治疗是否真正痊愈。如果其治疗方法确实有效,应当为其正名。如果经调查治疗无效,甚至有害,再依法惩处也不迟。

在目前全民抗疫的非常时期,在传统医学暂时束手无策的特定医疗环境下,每一丝治愈病毒的可能都应该被重视,对用中医偏方等特殊手段进行尝试性治疗的手段应当宽容以待,应当以治疗效果是否真正有效为标准。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面对疾病应当保持理智,中医、西医都有其发挥作用之处,那些所谓包治百病的“神医”,不应蔑视病患对于健康的渴求,更不应该在国当难之时出来“造次”,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们将继续关注李跃华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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