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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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广西患者遵医嘱服用十倍药物后昏迷进ICU……消息一出,再次将医疗纠纷的矛头指向了医疗机构。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事件回顾

50岁的孙先生于今年4月13日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皮肤性病科门诊就诊,初步诊断为湿疹。医生为他开具复方甘草酸苷胶囊、枸地氯雷他定片、依巴斯汀片、雷公藤多苷片等7种药物。其中,雷公藤多苷片[10mg]9瓶(50片/瓶),服用要求为“每次20片,饭后服,每日三次”。孙先生遵医嘱在三天内服用了140片雷公藤多苷片,随后出现不适症状,送医就诊。“4月16日抢救入住附属二院重症监护室,昏迷15天,5次休克,曾经严重致心跳停止。”6月18日,孙先生经诊断为:“急性药物性损害?”(来源:澎湃新闻)

网友讨论

从评论中可以看出,网友普遍认为医生、药师存在过错。当然也有网友认为患者自身对于不合理的医嘱未提出异议:

“一种药一次开9瓶?病人也太相信医生了 这种超常规的服用量没有疑惑吗?还是西药”;

“医生失误,药房没认真审核,患者也是心大,一次性三五片还可以理解,一次20片患者居然也不去问问医生?憨!”

(以上评论及图片均来源:今日头条)

法律简析

针对此事件,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创始人张勇律师从三个方面给出法律点评:

1、医师应严格依规开具用药处方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由此可见,处方不仅仅是医师开具的,同时也需要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必须对患者进行亲自诊查,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药师有审核、查对处方的职责

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后,才能作为患者的用药凭证。

为了防止医疗差错,保障医疗安全,《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规定了“查对制度”,要求在使用药品时医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执行查对制度,核实患者身份”是医疗十大安全目标的重要内容。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3、行政责任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药品作为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产品,国家对于药品的质量及审批手续都有严格的制度把关,即使是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和标签,也有相应的规定。近年来,医院输错液、用错药、过期药的事件屡有发生,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不仅要加强自身的医疗水平,同时也要重视医疗法律风险的防范,提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及临床医师、药师的法律意识,认真落实各项医疗规章制度,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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