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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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王先生(48岁)因“间断腰痛伴右下肢疼痛麻木5月余,加重20天”入住甲医院,影像诊断为腰椎退行性变,L5椎体终板炎,L4-5椎间盘突出,L5-S1间盘略膨出,椎管狭窄,行腰椎间盘造影+椎间孔镜下椎间盘摘除术(L4-5,右侧),术后给予康复锻炼治疗。期间王先生前往乙医院检查,临床诊断为双下肢肌肉萎缩、无力待查,右侧股四头肌神经源性损害。王先生在甲医院共住院3年,拖欠医疗费26万余元。甲医院开具出院通知单要求王先生办理出院,出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治疗效果:好转。

王先生认为系甲医院错误的治疗行为致使其双腿肌肉萎缩、走路无力等损伤,诉至法院要求甲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其他诉讼请求等鉴定后确定。甲医院认为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术后经积极治疗,病情明显好转,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王先生办理出院手续并离院及偿还所欠医疗费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经王先生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请确定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王先生残疾等级;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进行鉴定,但因王先生在听证会上提出对于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司法鉴定中心退回鉴定。王先生申请对双方有争议部分的病历真实性进行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对上述住院病历进行封存后,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以鉴定内容超出鉴定范畴为由退回。后王先生认为病历存在伪造、隐匿的情形,经法院释明,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明确鉴定意见,但其仍以病历不真实为由不申请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王先生在限定期限内不申请鉴定,又称未经鉴定则无法明确诉讼请求,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其未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医院提出的反诉,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院要求王先生偿还欠付医疗费属于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与王先生选择的侵权诉讼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医院的全部反诉请求。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亦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从法律竞合的角度讲,当事人起诉的案由可以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亦可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合同类纠纷共有四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系三级案由,在该级案由下面,又规定了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在内的22个常见的四级案由。与医疗机构相关的服务合同最常见的是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反诉与本诉之间的关系,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本诉原告王先生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而本诉的被告甲医院要求王先生偿还医疗费则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院认为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驳回了医院的反诉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在侵权案件中采用过错原则作为归责原则。过错原则是侵权归责的基本原则,如果举证不能,则需要承担其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甲医院存在过错,且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法院释明,其仍以病历不真实为由不申请鉴定,且其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等法律后果。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