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按照《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标准测算、现场谈判等环节,确定了调入和调出目录的药品名单,并调整制定了部分目录内药品的支付标准。目前,此项工作已顺利完成。

本次调整,共对162种药品进行了谈判,119种谈判成功,谈判成功率为73.46%。谈判成功的药品平均降价50.64%。

通过本次目录调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内药品总数为2800种,其中西药1426种,中成药1374种。目录内中药饮片未作调整,仍为892种。

本次目录调整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确保医保基金支出可控。在目录调整过程中,坚持“千方百计保基本,始终坚持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牢牢把握“保基本”的功能定位,通过调出临床价值不高药品,谈判降低目录内费用明显偏高的药品、专项谈判到期药品的价格,特别是近年来集中带量采购“以量换价”进一步挤压药价水分,实现“腾笼换鸟”,确保基金基本平衡。二是谈判药品数量最多,惠及的治疗领域最广泛。最终谈判调入的96种独家药品,加上直接调入的23种非独家药品,共涉及31个临床组别,占所有临床组别的86%,患者受益面更加广泛。三是首次尝试对目录内药品进行降价谈判,明显提升经济性。评审专家按程序遴选了价格或费用偏高、基金占用较多的14种独家药品进行降价谈判,这些药品单药的年销售金额均超过10亿元。经过谈判,14种药品均谈判成功并保留在目录内,平均降价43.46%,树立了原目录内药品也需不断提升经济性的鲜明导向。四是支持新冠疫情防控。本次调整,高度重视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品的保障工作,将利巴韦林注射液、阿比多尔颗粒等药品调入目录,最新版国家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所列药品已被全部纳入国家医保目录,以实际行动助力疫情防控。五是将今年新上市的药品纳入调整范围。为更好满足患者对新上市药品的需求,将今年8月17日前上市的药品纳入调整范围,最终16种药品被纳入目录,体现了支持新药的导向。

总体上,通过本次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的药品支出没有明显增加,在基金安全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医保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更重要的是,能够进一步引导医药企业形成合理、健康的价值趋向,最终通过支持创新、价值购买,从战略购买的角度有力推动我国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医药行业深化供给侧改革。

在本次目录调整过程中,国家医疗保障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自觉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好的医疗保障获得感。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文件,指导地方做好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并加强监测调度,督促各地做好用药衔接和保障,确保新版目录能尽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医保发〔202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2020年药品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药品目录》构成

《2020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00种,其中西药部分1264种,中成药部分1315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21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二、加强药品支付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2020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2020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2020年药品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尽早将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直接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省级医保部门可在同通用名药品挂网后,按规定对该通用名下所有药品制定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0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通过完善门诊保障政策、开通医保定点药店通道、合理调整总额控制等方式,推动《2020年药品目录》落地。各地要建立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制度,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医保局反馈《2020年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

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快原自行增补品种的消化工作,按要求清理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品种,推进用药范围的基本统一。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和《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自2021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2018年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2020年药品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

          一、凡例

          二、西药部分

          三、中成药部分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五、中药饮片部分

   国家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