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等规定,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为律师提供更加优质的诉讼服务,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业的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提供集约高效、智慧便捷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并为律师助理在辩护、代理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辅助性工作提供必要的诉讼服务。

律师助理包括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内参与诉讼活动时,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条 司法部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以下简称律师身份核验平台)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实时实人实证”的律师执业身份核验服务。

律师通过人民法院线上线下诉讼服务平台办理诉讼事务前,应当自行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托律师身份核验平台完成身份核验。

第三条 律师身份一次核验后,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律师服务平台)、诉讼服务大厅、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线下方式在全国法院通办各类诉讼事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为律师提供“一码通”服务。律师可以使用律师服务平台生成动态二维码,通过扫码或者其他便捷方式快速进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场所和审判法庭。

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应用律师电子执业证,支持律师使用律师身份核验平台亮证功能或者律师电子执业证快速进入人民法院,办理各类诉讼事务。

第五条 对于入驻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辅导、调解、法律援助、代理申诉等公益性服务的律师,应当为其设立专门工作场所,提供扫描、打印、复印、刻录等服务。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停车、就餐等服务。

第六条 依托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一号通办功能,为律师提供查询、咨询、诉讼事务办理等服务,并将支持律师在律师服务平台查看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申请的诉讼事务办理情况。

第七条 积极为律师提供一网通办服务。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服务平台办理立案、调解、庭审、阅卷、保全、鉴定,申请回避、撤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延长举证期限、延期开庭、核实代理关系等事务,以及在线查收人民法院电子送达材料等,实现诉讼事务在线办理、网上流转、全程留痕。

律师服务平台实时接收律师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确有核实、归档需要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书证、鉴定意见等需要质证的证据,以及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可以要求律师提供原件。

第八条 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工作,为律师提供一审民事、行政、刑事自诉、申请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的网上立案服务。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做到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对律师通过律师服务平台或者诉讼服务大厅提交电子化诉讼材料的,实行快速办理。

进一步畅通网上交退费渠道,支持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方式交纳诉讼费用。

第九条 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加大律师在线调解工作力度,打造党员律师、骨干律师调解品牌。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的律师,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在调解平台上调解案件。律师依法按程序出具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在线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条 具备在线庭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对适宜通过在线方式进行庭审、庭前会议或者询问等诉讼环节的案件,应当为律师提供在线庭审服务。

依托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在全国法院参加庭审以及其他诉讼活动提供排期避让提醒服务。对有冲突的排期自动向人民法院作出提醒,律师也可以根据传票等信息在律师服务平台自助添加开庭时间等,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需要避让的信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审理情况合理排期。

第十一条 加强网上阅卷工作,逐步为律师提供电子诉讼档案在线查看、打印、下载等服务。对依法可以公开的民事、行政、刑事、申请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材料,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服务平台申请网上阅卷。

在律师服务平台建立个人案件空间。推进对正在审理中、依法可以公开的案件电子卷宗同步上传至案件空间,供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随时查阅。

第十二条 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关联可公开的代理案件,提供立案、开庭、结案等节点信息查看服务,方便律师一键获取代理案件的诉讼信息。

第十三条 律师服务平台支持律师通过文字、语音等方式在线联系法官,支持多种格式电子文档批量上传,提供证据网盘以及立案材料指引、诉状模板、诉状助手、诉讼费用计算、法律法规查询等智能工具辅助律师办案。律师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个人常用事项导航窗口。

第十四条 律师服务平台在律师账号下设有律师助理账号。每名律师可以申请开通3个律师助理账号,由律师一案一指定并授权使用诉讼材料提交、诉讼费用交纳、案卷查阅以及智能辅助工具等。

律师应当定期管理和更新律师账号及律师助理账号。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律师诉讼权利救济机制。律师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律师服务平台对诉讼服务事项进行满意度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对律师反映的重大问题或者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加强律师诚信诉讼建设。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故意拖延诉讼、串通调解、滥用诉权、虚假诉讼、规避或者抗拒执行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行为,或者因管理律师账号及律师助理账号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将限制律师使用律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同时通报许可律师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信息线上采集和更新机制,实时、准确、完整地向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汇聚律师执业许可、变更、吊销、注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和处罚期间等信息,并将律师诚信诉讼情况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律师在参与诉讼过程中提交的电子材料和律师个人信息等提供安全保障,确保数据在存储和流转等过程中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充分听取律师对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诉讼服务过程中律师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升一站式服务律师的能力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20年12月16日


2021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暨律师服务平台上线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在发布会上简要介绍了《意见》和平台的有关情况。

一、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围绕更好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服务和保障民生等方面重要作用目标,以解决律师在参与诉讼中面临的困难问题为着力点,要求依托律师服务平台、诉讼服务大厅、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立体化渠道,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更加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出台《意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意见》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畅通监督司法活动渠道等提出明确要求,旨在为律师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服务创造更好司法环境,促进律师作为高素质法律队伍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更好发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与立法、执法、司法三支法治工作队伍,形成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出台《意见》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至上是作出正确抉择的根本前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律师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人民法院为律师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受尊重的诉讼服务,本质上就是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意见》针对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特别是网上办事的司法需求,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律师服务平台,设立绿色扫码通道,升级12368热线服务,为律师提供一网通办、全国通办的诉讼服务,让律师执业更有获得感。

出台《意见》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方针,描绘了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主动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律师作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参与者、推动者,其在诉讼中是否感受到便捷高效、公开透明、公平正义往往影响世界对中国营商环境指标的评价。《意见》要求为律师提供35项在线诉讼服务,基本涵盖所有诉讼事项,大大减少线下办事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建立健全沟通交流、监督评价机制,方便律师无障碍交流、零距离沟通、全方位评价。

二、《意见》总体框架和特色亮点

《意见》共十八条,对为律师提供诉讼服务的基本要求、身份核验、大厅服务、热线服务、平台服务、组织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第七条至第十五条对律师服务平台各项功能作了细化规定。《意见》主要有五大特色亮点。

一是坚持需求为基。起草《意见》过程中,我院和司法部通过全面梳理律师需求、召开座谈会、下发征求意见稿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律师执业不便利、诉讼服务不到位、沟通衔接不顺畅的具体情形和主要症结,反复听取意见建议,确保《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针对长期困扰律师的排期冲突问题,开发排期避让自动提醒功能,律师可以结合实际向法院提供需要避让的信息。为方便律师阅卷,不仅要求对依法可以公开的已归档案件提供网上阅卷服务,还推动审理中的案件档案同步推送,供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随时查阅。为方便律师管理其名下代理的全部可公开诉讼案件,建设律师案件空间,集中呈现案件信息。为方便律师联系法官,开发视频语音联系功能,并提供满意度评价服务,律师可以随时留言,随时评价。

二是坚持便捷为上。《意见》既遵循诉讼服务统一性要求,也针对律师群体执业特点,提供特色化诉讼服务,最大限度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考虑到律师工作习惯,不仅开发律师服务平台小程序端,还开发了电脑端,方便律师使用电脑开展工作。考虑到律师特定身份,与司法部建立身份核验系统,实现在线快速核验。对经核验的律师,提供“一次核验、全国通办、全网通办”的诉讼服务。考虑到律师信息化应用水平高的实际,将线下主要诉讼事务全部集成到线上,以能用、好用为标准,不断优化律师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无纸化办理。特别是对律师在立案等环节提供电子化诉讼材料的,实行快速办理。通过全业务、全时空的诉讼服务网络,更好保障律师执业,便利律师参与诉讼。

三是坚持开放为要。《意见》强调服务主体的开放性,不仅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等依法执业的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还结合实际,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助理依法提供相应诉讼服务,充分保障各类法律工作者执业权利,更好发挥他们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此外,《意见》注重平台的兼容性和功能的延展性,既对当前能够实现的功能明确具体建设要求,也从长远发展考虑,为今后增加完善各项功能,对接律师电子执业证等其他系统留有空间,特别是对当前受各方面因素影响,无法做到四级法院全覆盖的功能明确推进方向,确保律师服务平台能够持续满足律师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四是坚持集成为径。当前,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依托“一站、一网、一号”通办工程,让老百姓打官司只进一个门、最多跑一次、可以不要跑。全国法院以诉讼服务中心为主体,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送达平台、保全系统等诉讼服务平台为支撑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总体框架基本形成,实现诉讼服务“一网通办”,诉服运行“一网统管”。律师服务平台是智慧诉讼服务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定《意见》和建设律师服务平台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一站、集约、集成、在线、融合工作思路,以律师服务平台为载体,通过系统集约、一键跳转等方式,加快与诉讼服务大厅以及调解、保全、鉴定等其他诉讼服务平台的数据集成和自动汇聚,实现一套数据平台流转,一个入口服务律师,避免律师办事四处找入口,来回换系统。

五是坚持实效为先。为了让这项工作落地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两个月内在四级法院开展三轮演练工作,对身份核验、网上立案、事项申请、网上阅卷等核心功能逐一演练,反复排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立现立改,优化平台功能,做到人人过关,确保经得起全社会的围观和检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将律师服务平台应用成效纳入诉讼服务质效评估体系,对及时答复、线上办理等情况实时监督,促进提升一站式服务律师实效,切实增强律师体验感和满意度。会同司法部共同加强律师诚信诉讼建设,共同营造依法理性维权的良好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在发布会上提出倡议,希望广大律师能够积极使用律师服务平台。

同时,不管是在平台上还是在立案窗口都能提交诉讼材料的电子版,帮助我们提供更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钱晓晨说,诉讼服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们将坚持人民至上,始终站在人民立场谋划工作,聚焦群众反映的诉讼不便问题,以钉钉子精神一件一件抓好落实,做到“群众需要什么,我们尽力去满足他们”,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司法部信息中心副主任姚雄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全国律协副会长蒋敏分别就《意见》回答记者提问。

问:本次上线的律师服务平台与之前的线上服务平台有哪些不同,有什么新的亮点?另外,我们注意到刚才看到司法部在做律师的身份验证,如何确保在律师身份验证过程中就是办案律师本人以及如何确保在整个线上办案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司法数据安全?不知道相关的有没有做一些什么措施?

许建峰:第一个问题,关于律师服务平台上线和原有的很多系统有什么区别。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该了解全国智慧法院建设面向诉讼服务特别是律师服务的系统情况。最近这几年来,或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确实开发了一系列诉讼服务平台,特别针对律师的服务需求,有些法院专门开发了律师服务平台。我们一般的诉讼服务平台里面,就能够针对律师提供一些服务,同时一些法院专门的律师服务平台,当然就更加精准的针对律师的需要。

但是必须要看到,各级法院开发的诉讼服务或者律师服务平台,往往第一个是接口、服务平台的入口一定是各自法院自己的,第二个是功能上各有千秋、各具特色,但同时也各自存在着一些差距。这一次针对这些问题,开发了一个统一的全国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它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作为一个主要基础平台,针对律师服务提供一系列专门的功能,所以由此今天就拥有了一个全国法院的统一的律师服务平台。

它具备哪些特点呢?一是全国统一的门户、统一的入口。二是能够跟司法部的律师身份认证核验平台对接。三是有很多线上和线下衔接,特别是刚才介绍的电脑端和手机端都能够提供相互统一的服务。

由此这样一个系统,首先为律师们提供了统一入口,使得所有的律师在全国法院办的案件都可以通过这样一个统一门户进入系统,可以想像一定大大的便利了各位律师使用法院的服务平台。

第二个方面,由于是一个统一的系统、统一的入口,所以也为律师们提供了一个“一码通行”的统一的绿色通道。第三个方面,律师在法院工作里有很多内容有可能时间、排期上有冲突,我们现在提供的特别是开庭排期智能的避让、合理的规划,将来可能还有很多的功能都可以提供更科学合理的功能,由此为律师带来很大的便利。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关于安全方面的问题。在智慧法院的建设中网络安全一直是一个重要的主题,对于中国移动微法院平台的建设,我们特别强调提供多层次、多方位的网络安全,针对建立在线上的律师服务平台,至少从三个方面加强网络安全的措施。

一是身份认证。律师服务平台对接了司法部的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所以它的很多信息来源于最权威的平台信息,所以身份认证可以得到充分保障。

二是应用管控。我们在律师服务平台里有很多应用功能,会根据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角色,律师和律师助理以及律师和一般的办案人之间的其他的很多功能都会在中国移动微法院以及律师移动平台上得到合理有效的管控,有些特定的角色应用在特定的场景,有些角色就不可能使用这方面的应用,通过这个管控来保障安全性。

三是整体防护。应该说,中国移动微法院本身就具有比较强的整体的防护能力,我们实现了接口动态鉴权、可信数据传输、数据加密存储等多项防护措施,这些防护措施自然可以支持律师服务平台的进一步信息安全的保护。

问: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是一个什么样的平台?“律证码”要怎么使用?

姚雄森:根据中央有关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提出的要求,2018年司法部在科技部支持下牵头开展了《多部门协同律师执业资格及资历电子化鉴证体系及装备研究》科技课题研究,依照课题研究成果和国办电子政务办2019年发布的律师执业电子证照标准,司法部研发了“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并于2020年9月初上线试运行,经过4个多月的试运行,目前已具备提供全国律师执业身份核验服务保障的条件。

“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以建设国家权威、统一的律师身份核验服务平台为目标,依托国家“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以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作数据支撑,构建律师执业电子证照的创新体系,包括律师执业证实体芯片卡和虚拟数字凭证(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律证码”),目前实体芯片卡正在试点示范应用中,“律证码”已经正式投入使用。“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是律师执业资格、执业状态核验的唯一数据来源,在线对律师执业身份进行“实人、实时、实证”的核验。

有关部门的律师服务系统可以通过本平台接入律师身份核验服务,保证律师执业身份信息的权威性、真实性、可信性。司法部也将为第三方机构的律师服务平台、律师执业身份鉴证终端提供数据权威、对接安全、场景全面、应用简单的律师执业身份统一核验服务。

同时,我们正进一步加强区块链技术应用,强化律师身份核验服务的运行管理,全面提高核验服务的供给能力,保障律师执业资格、执业状态等信息的安全可信、真实准确、实时更新。

在实际使用中,律师只需要在微信小程序中检索“中国律师身份核验”,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律师身份后,即可获取律师执业证的虚拟数字凭证:律证码。律师通过“亮证”功能,出示“律证码”,可完成一键核验,使用“扫一扫”功能,即可辅助律师进行执业行为确认和律师身份授权。

只要在中国取得执业证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都可以使用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进行“亮证”,实现律师身份核验、身份信息授权、单点登录和执业行为确认等应用。

这次律师身份核验平台与律师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全面应用于律师一站式诉讼服务,是科技信息化赋能律师执业的一个重要探索和实践。

下一步司法部将协调有关部门,努力推进律师执业电子证照以及身份核验平台在更多领域落地应用,进一步提升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问:这次出台的《意见》和开通的平台是如何保证律师的投诉权利,由此强化对法院自身行为的监督?

钱晓晨: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对于推动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也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

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律师执业的权利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发了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于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各地法院也通过召开座谈会,邀请包括律师在内的第三方到法院参观调研,开通院长信箱,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监督的意见箱,开展好差评活动,以更加开放的姿态主动接受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监督。

为了进一步畅通与律师的沟通和对法院意见建议投诉的渠道,《意见》第15条对建立健全律师诉讼权利救济机制又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律师除了可以在诉讼服务大厅现场反映投诉事项以外,还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律师服务平台对诉讼服务事项进行满意度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对诉讼服务事项进行线上满意度评价的,一方面是对系统好不好用,这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对诉讼活动、诉讼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对法院法官提出一些意见,当然我们也有其他的专门渠道反映法官违法违纪的情况,这条路线也都是通的,我们刚才讲到,这些渠道都是可以实现这样一个功能的。对于这些渠道反映的重大问题或者意见建议,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都会及时予以回复,这是一个方面。

另外一个方面,针对找法官难的问题,我们讲良性互动,讲对法官监督,便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与法官进行沟通交流,律师服务平台设有在线联系法官功能,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能够在可视、可监督的环境下进行证据交换、质证等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第三方面,律师服务平台还主动向律师公开其代理案件的立案、开庭、结案,包括一些事项,比如鉴定进展的情况等信息,为律师依法履职进一步提供支持和便利。通过公开促进公正,促进廉洁。

问:《意见》的出台以及身份核验平台和律师服务平台的应用是否有利于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一些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请谈谈您的看法,以及下一步需要努力的地方。

蒋敏: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同时也是一名行业管理的参与者,我认为《意见》以及司法部的律师身份核验平台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律师服务平台,确确实实是有利于律师在诉讼活动过程中解决过往难以解决的一些痛点、难点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我想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律师如何提高工作效率,最主要的是更好的服务于他的当事人和客户。我们通过使用这样一个诉讼服务平台,可以解决比如在线立案的问题、在线阅卷问题,尤其是这么多年来一直困扰律师的开庭排期问题,过往都是人工的。可能在上海开庭,同时还有一个北京的开庭,时间冲突,现在通过平台的使用毫无疑问可以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满足了诉讼律师在这个层面的要求,更好地服务于他的客户和当事人。

第二,我们中国律师恢复已经有40多年的时间,不同于过往,原来一般都是一个律师为当事人服务,现在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当事人要求也越来越高,律师即使在诉讼过程中也是团队作战,需要他的助理协同他提供服务。但是在这个层面上讲,很难有制度设计来解决这些问题,这次诉讼服务平台已经从机制上、制度上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每一个律师都可以有三名助理同时录入这个系统,协助专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第三,最近一段时间一直以来都在提比如如何建立律师与法官、律师与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我们到底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解决这样一个问题?这次诉讼服务平台,我相信也在这个方面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通过诉讼服务平台,律师在诉讼活动过程中,通过使用这个平台提出一些意见,然后再进行纠正和修改,我想受益的范围会越来越大。同时,也保障了律师就具体案件的法官承办人进行沟通,更好地为律师提供优质高质量的诉讼服务,我相信这个《意见》和平台提供了一些保障。

刚才,王学泽局长提到了中国现在有51万名律师,毫无疑问,这些律师当中有一些年纪大的律师,对使用新型信息化手段不熟悉甚至意愿不强的老律师,作为行业协会如何帮助他们提高他们使用这些信息化手段的意愿以及帮助他们提高使用这些信息化手段的能力,我相信也是未来司法行政也好、行业协会也好都是我们需要努力的方向。

总之,这两个平台无论是身份核验的平台,还是律师服务的平台,通过一站式为我们51万名律师当中提供诉讼服务的专业人士,包括他们的助理,能够有这样一个角度,我相信未来会为中国律师高质量的发展提供一个非常有益的尝试和路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