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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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一老人被输错液等待转院过程中死亡#事件引起广大网友热议,医方回应称:承认输错药,但死亡与此无直接关系。

7月17日早上,西安一名82岁老人巩先生在西安冶金医院被护士输错药物,护士给患者静滴由5%葡萄糖注射液250ml和万古霉素0.4g约2ml时发现液体输错,立即关闭输液夹,撤出该液体并封存,更换输液器。当日下午,巩先生在等待转院过程中死亡。西安冶金医院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病人的死亡跟这个事件没有多大关系。”(原标题:西安一老人被指输错药,院方:承认输错药,但死亡与此无直接关系)

这又是一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严格履行“查对制度”引起的医疗纠纷事件。而在7月26日,“山东菏泽某医院给婴儿输液的药品过期8个月”事件才发生一周左右。另外,根据相关媒体报道,近些年陕西曾不止一次发生过输错药、输过期药事件, 2019年4月18日,“西安市长安区妇幼保健院对孕妇使用过期药品”的事件备受社会关注,长安区卫生健康局分别对涉事的长安妇保院的院长、分管副院长作出了停职与免职的处分,其余相关8人正在按照相应规定严肃处理。2020年7月21日,“陕西澄城县医院6旬老人被护士输错药后吐血去世”同样登上热搜,县卫健局回应依法处理。

医疗机构近期一再发生的给药错误问题,主要是由于护士责任心不强,在医嘱执行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所导致。同时也反映出涉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流于形式,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患者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是医疗管理的核心,也是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医疗机构应当将保障患者安全作为医疗管理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包括查对制度在内的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提高患者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医疗服务中本可避免的不良事件发生。

但是,存在过错并不必然导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形下,医疗机构才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从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院方已经承认输错药,但表示死亡与此无直接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方需要提交患者死亡与医方输错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患方无法提交的,可以通过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来完成举证责任。

目前医患双方已经出现医疗纠纷,院方有义务告知患者近亲属以下事项:1、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包括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2、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譬如本次事件中的输液瓶及药物就应当由医患双方进行实物封存。3、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告知患方有权复印患者的全部病历材料。基于本案的患者已经死亡,院方一定要明确告知患者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告知后如果因超过尸检规定的时间,影响对患者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而医方如未对尸检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告知,就会因此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然,除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外,涉事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也会因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而受到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世界上没有一件事是偶然发生的,每一件事的发生必有其原因。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不仅要加强自身的医疗水平,同时也要重视各项医疗规章制度的落实,注重医疗法律风险的防范,提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及临床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避免医院安全(不良)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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