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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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杨先生(56岁)因反复呕吐半日至省二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呕吐原因待查,肺部感染”,次日上午患者输液完毕后回家,下午13时20分在家中发现左侧肢体无力,家人陪伴步行急送回病房,急诊头颅CT示:蛛网膜下腔出血,转院至省立医院进一步治疗,行气管插管并复查头颅CT示“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因省立医院总院无收治能力,急诊转省立医院南院区(心脑血管医院),并告知患者家属,患者随时可因颅内再次出血、脑肿胀、癫痫发作等危及生命,患者的儿子在告知书中签名。下午17时35分许,患者被急诊转至省立医院南区住院治疗,行头颅CTA检查,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小脑后下动脉起始端动脉瘤、自发性脑室内出血、中枢性呼吸衰竭,入ICU抢救治疗,并将病情危重及手术风险告知患者的家属,次日早上6时18分对患者行“右侧脑室外引流术”,25天后对患者行“左侧脑室外引流术”,继续治疗半个月后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小脑后下动脉起始端动脉瘤,梗阻性脑积水,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脑疝,2型糖尿病,肺部感染,肝功能损害。

家属认为,两家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均存在过错,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针对省二院的诊疗行为,患者因反复呕吐入住该院,该院在鉴别诊断方面缺乏相应检查措施及结果记载,提示该院在临床诊疗思维方面具有一定局限性;患者输液后回家,但未见相关请假准假内容记载,提示该院对住院病人管理方面存在不足;该院针对患者突发蛛网膜下腔出血给予转诊符合诊疗常规,但针对转诊过程,未见该院相应转诊记录及交接记录内容记载,对于接诊方了解患者病情、转运方向及时制定诊疗方案方面具有不利影响,也对患者病情早期诊疗产生一定影响。故认为省二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其入院诊断具有依据,制定相应诊疗计划符合患者病情需要,但在入院后鉴别诊断方面、住院病人管理方面以及出现病情变化转诊交接方面存在不足,对患者病情未能早期治疗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与患者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程度,建议为次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针对省立医院诊疗行为,对患者入院诊断具有依据,制定相应诊疗计划符合患者病情需要,给予实施手术治疗符合临床诊断规范,诊疗行为无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患者的住院病案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省二院在患者住院后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当的注意义务,在住院病人管理上较为粗放,与其应有的管理水平不相符,在患者转诊治疗过程中,转诊之前未及时与相关科室会诊,未进行病情评估,无转诊书面记录,对患者及患者家属未进行风险告知,未与转诊接收医院进行沟通联系,对于病人交接和接诊医院接收病人具有不利影响,故综合上述情况及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省二院对患者的损害结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省立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无过错。判决省二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省二院及患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住院患者离院的情形在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并不少见,甚至很多医务人员都对该现象持放任态度,不重视对离院患者的管理,从而埋下了法律隐患。实践中患者住院期间离院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求经医院准许,签署“请假条”后离开医院;二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求医院未准许,擅自离院;三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未告知医院,私自外出。不同情形下医院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有所不同。本案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省二院在住院病人管理方面“他们(指住院病人)想回家就回家”,在病人转诊治疗方面“平时不需要联系的(指与转诊接收医院之间),直接办出院写出院小结,他(指患者)想到哪到哪(指转诊接收医院)”,可见省二院作为省级医院,在住院病人管理上较为粗放,与其应有的管理水平不相符,即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未告知医院,私自外出。

笔者认为,一方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擅自离院,即表示其存在不配合治疗的行为,一旦在院外发生意外,医疗机构可以引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免责条款进行辩护。另一方面,此情形下,医疗机构分级护理制度的落实对其责任的认定亦有关键的影响。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原则上,分级护理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4个级别。医院应该按照患者的护理级别进行巡视,观察病情变化。在患者独自离院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发现,并与患方取得联系。本案中,省二院在住院病人管理方面“他们(指住院病人)想回家就回家”,违反了住院病人管理规定,对患者病情控制不利,从而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同时,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转院、转科制度”中亦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转院前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如果医疗机构不具备专业的转院运送车辆,可以打“120”电话请求转院运送,转出医院的医务人员同样应与“120”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做好患者及其相关病历资料的交接。

本案中,甲在病人转诊治疗方面“平时不需要联系的(指与转诊接收医院之间),直接办出院写出院小结,他(指患者)想到哪到哪(指转诊接收医院)”,亦违反了相关规定,既未提前通知省立医院对患者进行及时接诊,也未与120急救中心及省立医院方面及时沟通联系告知病情,更未核实接诊的省立医院对患者是否有收住院治疗的能力,对于病人交接和接诊医院接收病人具有不利影响,从而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另外,即使患者未擅自离院,对于患者在住院期间请假离院的情况,医务人员需要尽到注意义务、劝阻义务以及告知义务。经劝阻无效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向其充分告知离院的风险,以及病情突发时的紧急救治方法,与患者签署《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如患者拒绝签署,应当保留告知的证据。在日常护理中,对要求离院的患者重点加以关注,一旦发现患者私自离院,应当尽快联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患者返院并告知私自离院的风险,保留通话录音。但需要明确的是,即使签署了相关知情同意书,一旦在院外发生意外事件,比如病情恶化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害后果,在该类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医疗机构往往逃不了担责的法律后果,因此医务人员在做出准假决定时应当慎重。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