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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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王女士(54岁)因“交通事故致右肩部疼痛30分钟”到市医院就诊, CT检查显示右肩关节骨质未见明显异常,初步诊断为右肩部外伤。治疗意见为完善相关检查,给予药物治疗,定期复查。2个月后,王女士又以“摔伤致右肩部疼痛活动受限2月余”到骨科医院入院治疗17天,被诊断为陈旧性右肩锁关节脱位。半年后在该院取出内固定,出院医嘱建议休息,右上肢悬吊固定,渐进性右肩关节功能锻炼,避免剧烈运动。后经鉴定,患者构成十级伤残。

患者认为,因市医院漏诊致其病情加重进而造成十级伤残,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市医院对患者外伤后“右肩锁关节脱位”存在漏诊、漏治;未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及放射科影像报告双签制度;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对患者病情告知不到位。市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外伤后“右肩锁关节脱位”漏诊,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患者于2月余后行“陈旧性肩锁关节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重建喙锁韧带,致目前右肩关节轻度功能受限有因果关系。本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市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市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80%-90%。

一审法院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书》显示市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市医院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因素。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并结合案情,认定市医院应承担8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市医院认为,患者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一审法院认定误工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履行是认定医方过错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而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诊疗行为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本案中,市医院作为三甲医院,应当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以此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该案中的医生在对患者的治疗意见中仅提到“完善相关检查”,但该如何检查,做了哪些检查病历中并没有记载,且医方无证据证明患者已知晓和接受了治疗方案,因此被鉴定机构认定存在漏诊、漏治的过错,而承担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市医院未严格遵守放射科影像报告双签制度,也是导致其出具的检查报告有误,从而产生漏诊的重要原因。这一方面显示出该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医生过分依赖检查结果,没有结合临床诊断。

放射科影像报告双签制度是指放射科影像报告必须实行审核双签名方可进行报告发放的制度。影像诊断报告是一份重要的临床档案资料,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医学影像诊断专业医师出具,并且按照流程经过审核,由审核医师签名。原则上由科主任或者上级医师审签下级医师的诊断报告,签名医师即是此份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的责任人,且审核医师须为主治医师以上影像诊断专业医师。双签制度,能够保证诊断报告准确性,降低诊断报告漏诊性,同时避免患者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从而提高影像报告诊断质量和科室整体业务水平。本案中,市医院违反双签制度,致使检查报告诊断错误,从而引起了漏诊事件的发生。

另外,本案还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如何认定的问题。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主张误工费时,医方经常以患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误工费不予认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患者发生交通事故入院时未满55周岁,在骨科医院治疗后已到达55岁法定退休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获赔误工费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劳动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我国法律对劳动权并没有年龄限制,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成为是否能够继续劳动获取收入的判断标准。即使是离退休人员,只要有证据证明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因损害而导致其收入减少的,其要求误工费的主张,法院一样会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