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今天上午,河北警方通报唐山打人事件最新情况:被害人就医后,远某(女,24岁)、李某(女,29岁)经医院检查无需留院治疗后自行离开;王某某、刘某某在普通病房住院接受治疗,目前伤情已好转。6月20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通报发布之后,辟谣了网络上关于被打女子已死亡的各种消息,但是对于伤情鉴定的结论引起了网友的激烈讨论,其中不乏很多质疑之声:

也有网友认为,轻伤已经很严重了:

轻伤不“轻”——受害女孩所受的伤害不“轻”

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表示,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施暴者的手段特别残忍,目前网友们对“轻伤二级”的伤情不能认同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轻伤是法律上的概念,“轻伤二级”并不代表受害人的所受的伤害就“轻”。

伤情鉴定中的“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其中,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伤情鉴定中的“轻伤、重伤”与民众感官中的“轻伤、重伤”有很大的差别,比如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肋骨骨折、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以及外伤性先兆流产等这些民众眼中比较严重的伤害,在伤情鉴定中却仅仅为“轻微伤”,连“轻伤二级”都评不上。目前受伤较重的两个女孩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就已经证明施暴人对他们的身体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为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眼球破裂伤、鼻骨粉碎性骨折以及双侧鼻骨骨折这些严重的伤害也同属于轻伤二级。但是伤情鉴定中“轻伤”的表述,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不重”,与视频中被打女子的惨状形成巨大的反差,因此就容易引发大家的怀疑和不满。

目前受害女孩的伤情鉴定是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进行的,是以他们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所进行的鉴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最终的结果,如果被打女孩伤及了内脏器官,造成了组织器官功能障碍,还可以在90日之后,以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进行伤情鉴定,鉴定原则为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轻伤不“轻”——对施暴人的定罪量刑不“轻”

张勇律师说,网友们关注的另一个焦点就是“轻伤二级”的伤情只能对施暴人处以3年以下的刑期,这也是不客观的。“轻伤二级”并不代表对施暴人的从轻处罚。

张勇律师指出,网友们所说的处以3年以下的刑期,是单指施暴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形。但本案施暴人涉及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竞合,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择一重罪论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另外,从通报中可以看出,施暴人还涉嫌洗钱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等犯罪,涉黑恶组织犯罪也在侦查中。如经侦查属实,依法应对施暴人数罪并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就要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确定执行的刑期。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