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工作要求,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切实保护入院患者和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为医患双方营造良好诊疗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入院患者在医院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医院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主要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院。医院要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四、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五、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入院安全检查时发现禁止携带物品,医院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七、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应安排安保人员陪诊,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八、对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就诊人员,医院应当立即报警,并协助警方做好处置工作。

九、发现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十、市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联合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十一、本通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天津市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仿真枪;弩等管制器具。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陶瓷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电击器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打火机等物品。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近年来,国内发生的恶性伤医事件对广大医护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对就医患者人身安全也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引发强烈社会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明确要求各省市结合实际情况,深入推进入院安检工作,发布通告,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二、制定《通告》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该《通告》切实为广大就医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建立一道安全屏障,更好地指导我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入院安检工作,织牢、织密我市医疗机构治安防范立体防护网。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通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中,正文主要为我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内容,包括11项,阐明了入院患者、医院、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的责任和义务。附件主要包括天津市医院禁止携带物品名录和天津市医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两部分,其中禁止携带物品包括4类,限制携带物品包括6类。

 

来源:天津市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