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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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刘先生(41岁),因“突发头晕摔倒后15分钟”到县医院急诊,门诊诊断为头晕待查,行颅脑CT平扫检查,结果未见明显异常。次日,患者因深度昏迷到市医院进行治疗,头部+鞍区CT平扫示:左额叶、颞顶叶及右颞顶叶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形成;左额颞部少量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部头皮下血肿,被诊断颅内大出血。

当日19时转入省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病历主诉为:“外伤后意识进行性加重27小时余”;现病史记载内容为“患者于入院前27小时不慎外伤,当时意识未见明显异常,未予以重视,回家休息,后患者意识逐渐加重,模糊状,遵嘱欠佳……”住院98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挫伤、创伤性脑出血、认知障碍、吞咽障碍、言语障碍、双肾挫伤、肝挫伤、坠积性肺炎、双下腔静脉血栓、颈2椎体棘突骨折。

患方认为县医院的CT片可以明显看出患者颅内出血,市医院和省医院的医生均明确告知患者家属CT片已经明显看出病因。县医院医生未仔细阅看CT片,耽误了患者治疗时间,加重了患者病情,起诉要求县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179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与县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县医院不服,但仅申请对“患者病情加重是否和县医院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乙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患者病情加重和县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医院应负次要责任。

县医院辩称,患者就诊时间仅为半小时,就诊陈述是“头晕不到一小时”, CT报告没有发现明显异常,建议其住院或转上级医院进行检查,但是患者及其家属均要求出院,诊疗行为并无过错。另外,患者损害是头部外伤造成,其隐瞒病情导致的病情迅速恶化责任在于患者本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县医院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县医院仅对患者进行了颅脑CT检查,未采取其他诊疗措施及患者因外伤还入省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形,认定县医院在救治患者时存在的过错仅是造成其全部损害后果的因素之一。加之患者在县医院和起诉状中的自认“突发头晕摔倒”与在省医院的陈述“入院前27小时不慎外伤”有明显的差异,患者就诊时没有如实陈述发病原因,应负一定责任,患方仅依据一份CT片要求县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没有事实依据,综合本案情形,酌定县医院向患者赔偿10万元。

患方不服,提出上诉。患方认为,作为一名不懂医学知识的老百姓,对CT片没有专业的认知能力,唯一能够了解情况的就是诊断报告,若诊断报告上面载明没有任何问题,患者如何进行治疗,一审法院的判决完全一面倒的偏向医院。且县医院未提供任何免责事由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患者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系门诊漏诊所导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不只是发生在患者住院治疗过程中,门诊亦是医疗纠纷的高发区域。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服务量日益增加,服务范围逐渐拓展,服务内涵更加丰富,2021年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诊疗人次超过30亿,因此,医疗机构应当重视门诊质量管理并根据本机构门诊治疗情况对门诊质量进行持续改进,以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门诊是指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有效挂号凭证提供疾病咨询、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行为。诊疗活动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患者的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生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是一个全面系统的过程,一般来讲,包括医生的问诊、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四个方面。

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会按照诊疗规范询问患者有无既往病史,并依据规定书写门(急)诊病历。患者的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一般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作为患者应当向医生如实陈述,不能隐瞒病情。类似本案中的患者隐瞒病史的情况在实践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常存在于譬如罹患艾滋病、未婚先孕等疾病的患者,因为涉及隐私、不好意思等原因而刻意欺瞒医生。

漏诊的原因有很多,其主要原因多见于医疗机构未尽到诊疗义务,病史资料不齐全,而且病因不明确,不能及时反应疾病的进程和症状以及体征等。检查时观察不细致以及检查结果出现误差,也是容易出现漏诊或者误诊的高发因素。另外,漏诊、误诊还与医务人员自身经验及主观臆断等方面有关,没有客观了解患者病情以及收集资料分析等。本案中的漏诊即是基于患者刻意隐瞒病史及检查结果出现误差两方面的原因。一旦发生漏诊、误诊事件致使患者遭到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则需要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医务人员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诊疗义务是医疗机构最终是否承担责任的基础。作为患者,其在诊疗过程中也有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义务,如果医疗机构已经尽到相应义务,患者的损害是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诊疗的行为所致,则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患者本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也有失公允,作为医疗机构可以以患者存在的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患者隐瞒了其头部外伤史,没有向县医院如实陈述其发病的真实原因,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此,患方要求县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