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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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袁先生(57岁)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至市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入院10天后在全麻下行“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膝关节半月板、交叉韧带探查”手术治疗,术后半月出院,恢复良好。

一年后患者到市医院处取内固定物,入院第2天在腰麻下行“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左膝半月板探查术切除术”,术后半月出院。患者出院后左膝疼痛,左下肢肿胀,无法下地行走。

患者认为,市医院诊断错误、操作不当,导致其术后一直不能痊愈,并加重病情,致其不能行走,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0万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第一次诊疗符合规范,第二次取内固定手术前无检查半月板体征记录,二次手术中针对半月板的摘除指征不明确,外侧半月板切除对膝关节功能有不利影响,医方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次要原因为宜。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医疗科学的疑难复杂性,医疗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医疗行为存在的合理风险性等因素,结合鉴定书鉴定意见,确定市医院对患者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市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2.7万余元。

患者不服,提起上诉。患者认为其到市医院处取内固定,医生要求其摘取左膝半月板,并口头承诺摘除后会更好,通过此次手术后,其不但不能痊愈,反而加重病情,市医院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市医院对鉴定结果及判决结果没有异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本案案情,认定市医院对患方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近年来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骨科所发生的医疗纠纷一直居高不下,患者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受到伤害与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因此造成2021年急(门)诊案件的数量首次超过妇产科而排在首位,骨科位列第三位(详见医法汇《2021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

患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骨折后,如果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结果加重,在法律上属于多因一果的共同侵权行为,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与医疗机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即是交通事故的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讼与医疗损害责任诉讼属于两种不同的诉讼类型,前者所依据的事实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后者依据的事实是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过错加重了患者的损害后果。在审判实践中这两种侵权诉讼并不冲突,患者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获得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的赔偿后,有权再另案起诉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我国侵权责任赔偿适用的是“损失填平原则”,受害人不能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的收益,即不能获得“双份”赔偿。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完全因果关系、主要因果关系、同等因果关系、次要因果关系、轻微因果关系以及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来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其中次要因果关系的对应比例为16%-44%。

审判实践中,法官会对包括鉴定意见在内的案件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对证据作出最终的认定,以确定案件事实及医方具体的赔偿责任比例。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