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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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医生系内科医生,入职后与医院签订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培训结束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后,回医院工作,具体工作岗位应服从医院安排,工作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如果在培训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出培训终止协议或擅自退出培训以及发生服务期限未满5年辞职离职等情形,均需承担相应的赔偿金。计算方法如下:向医院退赔生活补助费、培训费、社保(单位部分)等全部费用。如在培训计划完成或培训终止后,拒不回医院组织人事部门报到或不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的,需向医院赔偿培训期间的全部费用;在培训计划完成或培训终止后,在医院工作的服务期限未满5年辞职离职的,应向医院赔偿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李医生培训结束后,按照医院的安排到医教科工作,半年后李医生以岗位调整问题协商不成为由,通过辞职信提出辞职,2个月后自动离职。医院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李医生赔偿医院因其培训期间所产生的全部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保、奖金在内的一切的培训费用,合计人民币15万元。劳动仲裁驳回医院的仲裁请求,医院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李医生在培训结束后已到医院安排的医教科工作,未满5年服务期辞职即使违反了培训协议,但按照协议约定也只赔偿培训费用,并非协议中明确的全部费用;医院要求李医生赔偿的全部费用中并没有将培训费计算在内,且医院也没有主张已为李医生支付过培训费。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义务,医院不能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要求李医生退还,遂判决驳回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医院不服,提出上诉。医院认为李医生培训结束后拒绝与医院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医院只能安排其从事住院医师之外的行政工作。在从事行政工作期间,李医生利用其工作的便利,私自窃取其保留在医院的相关证书,并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在没有经过医院同意的情况下离开了医院,并于离职当月利用其窃取的证书在另一家医院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并执业。一审判决不需对医院进行赔偿,违反了公平原则。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为李医生实际支付了培训费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是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本案中的李医生就属于单位委派到培训基地的学员,实践中医院为避免送出培训的医生培训后另谋高就,往往会在派出培训前与医生签订服务期协议,服务期时间的长短法律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医院可以综合考虑培训费用和培训时间,合理确定服务期限,另外还要注意服务期的约定一定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以保障其在培训期间稳定的收入。

本案中李医生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离职事实是比较明确的,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其应否赔偿医院因培训期间产生的全部培训费用15万余元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医院与医生的培训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产生的较高数额的费用,既包括直接费用,如学费,也包括间接费用,如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等,但用人单位在培训期间基于劳动关系发给劳动者的工资、补贴以及社保等不能计算到培训费用中。本案中医院没有提交支付李医生培训费的证据,其将支付给李医生培训期间的工资、社保、奖金、补贴等费用作为培训费要求返还,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