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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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女子吃海鲜后腹痛就医出院当天死亡# 的话题登上了热搜,当日阅读量高达1.4亿。

据媒体报道内容显示,“近日,云南昆明,许某吃海鲜后腹痛就医出院当天死亡,通过司法鉴定,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服务的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及相应的诊疗义务,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未及时对患者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并由此造成患者许某死亡的损害后果,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4万元。

鉴定意见表明,许某因腹痛半天就诊,医院未依据急腹症的处理原则给予许某高度注意,未通过观察及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许某急腹症的病因,存在过错。医院对许某的病情观察评估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延误了许某的病情诊断,与许某的死亡之间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病历中未见会诊记录,患者肛肠科病历亦缺失。许某在输液完后离开医院回家时,医院仍未确诊其病情。医院仅用镇痛药物缓解其疼痛症状不足以证实病情本身得到了控制。医院没有采取相应留院观察的措施,对许某无法得到充分病情观察起到了相当的影响。医方亦无证据证实其已尽到足够的审慎检查、观察义务,故法院对鉴定中心所鉴定的因果关系大小进行适当调整,确定由该医院承担原告损害50%的赔偿责任,判决该医院赔偿患方41.6万余元。医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从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本案系医方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患者死亡所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不是普通的注意义务,是职业的注意义务,即承担与他们职责和知识相对应的义务。尽到注意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包括检查、诊断、用药、手术、观察、告知等环节,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注意义务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是按照医疗合同性质而产生的注意义务。后者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注意义务。本案中,医方在患者腹痛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仅给予患者用镇痛药物缓解其疼痛症状的做法,不但违背了严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法定义务,同时也违背了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的医师职业精神。

另外,从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出,本案中法院根据审理查明医方存在违反会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事实,结合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对鉴定中心所鉴定的因果关系大小进行了调整,最终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这是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古人云:博学而后成医,厚德而后为医,谨慎而后行医。医师是一份崇高的职业,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医师同时也是一份责任重大的职业,履行着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容不得半点马虎与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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